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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文件
- [ 索引號 ]
- 11500222MB1B40119W/2024-00014
- [ 發文字號 ]
- 綦國資發〔2021〕56號
- [ 主題分類 ]
- 其他
- [ 體裁分類 ]
- 公文
- [ 發布機構 ]
- 綦江區國資委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1-03-18
- [ 發布日期 ]
- 2021-03-18
重慶市綦江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于印發《重慶市綦江區區屬國有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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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綦江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于印發《重慶市綦江區區屬國有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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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屬國有企業:
《重慶市綦江區區屬國有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經區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國有企業改革專項小組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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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綦江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202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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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綦江區區屬國有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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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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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引導和規范企業投資行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參照《重慶市市屬國有企業投資監管管理辦法》(渝國資發〔2017〕5號)文件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企業是指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授權重慶市綦江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區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和國有實際控制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投資是指企業在境內從事的股權投資和固定資產投資。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主業是指根據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確定并經區國資委確認的企業主要經營業務;非主業是指主業以外的其他經營業務;重大投資項目是指企業按照本企業章程及投資管理制度規定,由董事會研究決定的投資項目。企業投資管理制度應明確重大投資項目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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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職責和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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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區國資委依法對企業投資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研究國有資本投資方向,審核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
(二)指導企業建立投資管理制度,規范投資決策程序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三)督促企業編制年度投資計劃,對企業年度投資計劃實行備案管理;
(四)對企業投資完成情況進行統計,組織開展重大投資項目后評價,對違規投資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進行責任追究;
(五)制定并發布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分類實施監督。
第六條?企業是投資項目的決策主體、執行主體和責任主體,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制定投資決策制度體系和風險防控機制,明確相應的內設管理機構,確定項目負責人,落實項目責任制;
(二)負責年度投資計劃的制定與執行,把握資金平衡、防范風險;
(三)負責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論證,規范投資決策并承擔投資風險;
(四)主動接受出資人監督和行業主管部門監管,確保投資項目規范運行;
(五)組織對投資項目開展后評價和審計,對違規投資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進行責任追究。
第七條?企業投資活動和區國資委對企業投資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優化資本投向。企業投資應符合我區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符合國有經濟布局和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方向,符合企業發展戰略規劃,突出主業,有利于提高企業核心競爭能力。
(二)規范投資行為。企業投資應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投資管理制度,完善內部議事決策規則,明確投資決策者和實施者應承擔的責任,提高投資決策質量。企業與其他股東合資的,應堅持股東同步對等出資原則,不得變相為其他股東墊資,不得為其他股東出資提供借款或擔保,不得將國有股權委托其他股東代持或代為行使股東權利。對需要向被投資企業提供借款和融資擔保的,應嚴格遵守按出資比例分擔原則。
(三)提高投資回報。企業投資應遵循價值創造和市場化理念,堅持效益優先,著力提高投資回報水平,促進企業價值最大化。投資規模應當與企業資本實力、融資能力、負債水平、和抗風險能力相適應,不得因投資大幅推高資產負債率水平。商業性重大投資項目投資預期收益不低于五年期國債利率,應當積極引入社會各類資本參與,國有股東應及時收取國有股所分紅利。
??? (四)維護資本安全。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投資全過程風險管理體系,將投資風險管理作為企業實施全面風險管理、加強廉潔風險防控的重要內容。強化事前風險評估、論證和預案制訂,做好項目實施過程中的風險監控、預警和處理,防范投資后項目運營風險。建立和完善投資項目中止、終止或退出機制,維護國有資本安全,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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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投資監管體系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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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區國資委根據國家、市政府、區政府有關規定和監管要求,制定并發布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設定禁止類、監管類和特別監管類投資項目,實行分類監管。列入負面清單禁止類的投資項目,企業一律不得投資。列入負面清單監管類和特別監管類的投資項目,應根據本辦法第五章相關規定報區國資委履行出資人審核把關程序。負面清單之外的投資項目,由企業按照發展戰略和規劃自主決策。負面清單的內容保持相對穩定并適時動態調整。
第九條? 企業應根據本辦法,結合本企業實際,建立健全投資管理制度。企業全資、控股及實際控制子公司的投資決策權,一律由出資企業履行。企業投資管理制度應經企業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報送區國資委備案。
第十條?企業應當對照投資項目負面清單,根據發展戰略和規劃,并與年度資金預算相銜接,圍繞主業選擇投資項目,編制年度投資計劃。企業投資活動應納入年度投資計劃,未納入年度投資計劃的投資項目原則上不得投資,確需追加投資項目的應調整年度投資計劃。
第十一條? 區國資委建立企業投資管理信息系統,企業應積極參與并配合實施。通過投資管理信息系統,加強投資基礎信息管理,提升投資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建立完善聯動機制,發揮相關監管職能合力,實現對企業投資活動過程監管全覆蓋,及時發現投資風險,減少投資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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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投資監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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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企業應在每年度1月31日前,將經董事會審議通過的本年度投資計劃報區國資委,其中:區屬國有重點企業100萬元以下的固定資產投資、其他區屬國有企業50萬元以下的固定資產投資,可以不納入報送范圍。
納入報送范圍的年度投資計劃,其內容包括:
(一)年度投資規模、投資方式、資金來源與構成;
(二)投資項目基本情況(包括項目內容、投資額、資金構成、投資預期收益及年度投資進度安排、實施年限等)。
第十三條? 企業確定的投資項目計劃,應組織做好投資項目的融資、投資、管理、退出全過程研究論證,深入進行技術、市場、財務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與論證。必要時選聘具有相應資質、專業經驗和良好信譽的法律、財務、評估等中介機構參與論證。
對于股權類投資項目,應當開展必要的盡職調查,并按要求履行資產評估程序。企業開展股權并購(資產收購)類投資應當對標的企業(資產)開展財務審計、資產評估,以資產評估值為參考確定股權并購價格,有特殊目的的,可考慮資源優勢、協同效應、發展前景、市盈率等因素適當溢價。同時應就期間損益、職工安置、或有債務處理等事項作出明確安排。
第十四條? 區國資委依據區委、區政府戰略部署,結合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從企業投資方向、投資規模、投資結構和投資能力等方面,對企業年度投資計劃進行備案審查。
備案審查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0個工作日,其中固定資產投資500萬元以上的備案審查意見需報經區政府審批同意,區國資委對企業年度投資計劃出具備案表。對存在問題的企業年度投資計劃,區國資委向企業反饋書面意見,企業應根據區國資委意見對年度投資計劃作出修改并重新履行備案手續。
第十五條?區國資委通過投資管理信息系統對企業投資實行全過程動態監測,及時了解和掌握企業投資信息,指導督促企業規范開展投資活動。信息系統建成之前,區國資委應通過收集報表、材料等方式進行監測,企業應當分別于每年一、二、三季度終了次月20日前將季度投資完成情況和需要報告的其他事項報送區國資委。
第十六條? 區國資委對企業實施中的部分重大投資項目進行隨機監督檢查,重點檢查企業重大投資項目決策、執行和效果等情況,對發現的問題向企業進行提示。
第十七條? 企業因重大投資項目再決策或其他重大情況發生變化以及新增投資項目涉及年度投資計劃調整的,應當將調整后的年度投資計劃報送區國資委。區國資委視情況啟動年度計劃調整工作,按照第十四條規定重新進行備案審查,調增投資計劃的項目按總投資金額合并計算,500萬元以上的調整備案審查意見需報經區政府審批同意。
第十八條? 企業年度投資完成后,應當編制年度投資完成情況報告,并于下一年1月31日前通過企業投資管理信息系統和書面報告形式報送區國資委。年度投資完成情況報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年度投資完成情況和投資效果分析;
(二)重大投資項目進展情況;
(三)年度投資后評價工作開展情況;
(四)年度投資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措施。
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每年選擇部分已完成的重大投資項目開展后評價,形成后評價專項報告。通過項目后評價,完善企業投資決策機制,提高項目成功率和投資收益率,總結投資經驗,為后續投資活動提供參考,提高投資管理水平,并作為落實投資主體責任和進行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 嚴格執行投資項目審計制度,將企業投資管理制度建立及執行情況、投資項目決策程序、投資項目執行及效益情況作為重要內容,審計結果和整改情況作為考核、獎懲、企業領導人員任免的重要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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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特別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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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企業投資列入負面清單監管類和特別監管類的投資項目,應在履行企業內部決策程序后、實施前報區國資委履行出資人審核把關程序。區國資委根據“一事一議”原則提出審核意見,報區政府審批同意后實施。
第二十二條?企業實施備案范圍內的投資項目,如遇下列情形的,應納入特別監管范圍報區國資委按二十一條規定履行出資人審核把關程序。
(一)投資預計超概算500萬元或10%以上的;
(二)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變化,導致企業控制權轉移的;
(三)投資的合資(合作)方嚴重違約,損害出資人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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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三條?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投資管理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企業國有資產法》、《重慶市綦江區區屬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細則(試行)》等有關規定,由有關部門追究企業相關領導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的責任,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理。
第二十四條 ?企業瞞報、謊報、不及時報送投資信息的,視情況給予通報批評、責令整改、監管提示等處理,必要時組織開展核查。
第二十五條?區國資委對企業依據本辦法報送的資料負有保密義務,相關責任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區國資委應當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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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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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企業按本辦法組織實施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嚴格執行建設管理相關行業規定,依法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
第二十七條? 企業承接政府及其部門委托實施的公益性建設項目,或者經區政府批準或直接指定企業承擔的政府性投資項目,按照相應的管理規定監管,不適用于本辦法。
第二十八條?企業辦公用房購建、公務用車的購置等行為,按照國家或區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區國資委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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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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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綦江區區屬國有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
(2021年版本)
一、禁止類
?企業不得投資以下項目:
(一)不符合國家、市級和我區產業政策的投資項目
(二)未按規定履行政府審批程序的投資項目。
(三)不符合經區國資委審核的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的投資項目
(四)未明確融資、投資、管理、退出方式和相關責任人的投資項目
(五)不符合企業投資決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的投資項目
(六)項目資本金低于國家相關核定要求的投資項目
(七)投資預期收益低于5年期國債利率的商業性投資項目
(八)非房地產主業企業新購土地和開展的商業性房地產投資項目
(九)資產負債率超過重點監管線的企業投資項目
二、監管類
企業投資以下項目,應在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后、實施前報區國資委履行出資人審核把關程序:
(一)新投資主業范圍以外的項目。
(二)區屬重點國有企業主業和新業務范圍以外的單項投資額大于企業上一年度合并報表(包括代管企業)凈資產1%且投資額度超過1億元及以上的新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三)單項投資額大于企業上一年度合并報表凈資產30%的重大投資項目(國家或市政府批準的投資項目除外)。
(四)確因防范風險等需要新設管理層級超過三級的企業。
三、特別監管類
企業投資以下項目,應在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后、實施前報區國資履行出資人審核把關程序:
(一)并購非國有股權或向非國有企業增資。
(二)新設混合所有制企業。
(三)所有股權投資項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