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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結果
- [ 索引號 ]
- 11500222MB1603612D/2025-00124
- [ 發文字號 ]
- 無
- [ 主題分類 ]
- 農業、畜牧業、漁業
- [ 體裁分類 ]
- 互動交流
- [ 發布機構 ]
- 綦江區農業農村委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08-23
- [ 發布日期 ]
- 2025-08-25
2025年農業綜合行政處罰案件公示
| 2025年農業綜合行政處罰案件公示(四) | ||||||||
| 序號 | 處罰決定書文號 | 行政相對人名稱 | 主要違法事實 | 處罰依據 | 行政處罰類別 | 處罰機關名稱 | 處罰決定日期 | 備注 |
| 1 | 渝綦 (動防) 罰 〔2025〕 7號 |
重慶市綦江區添越動物醫院 | 當事人因未及時購買新的處方箋,故未給執業獸醫師提供處方箋。 | 依據《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辦法規定,動物診療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三)未使用規范的病歷或未按規定為執業獸醫師提供處方箋的,或者不按規定保存病歷檔案的;”之規定。 | 罰款 | 綦江區農業農村委員會 | 2025年8月18日 | |
| 2 | 渝綦(獸藥)罰〔2025〕6號 | 綦江區牧康獸藥經營部 | 綦江區牧康獸藥經營部于2025年3月28日從四川省歐邦動物藥業有限公司購入胃舒安(主要成分為復合維生素B注射液)15盒(貨值135元)用于對外銷售。2025年4月1日,經重慶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重慶市獸藥飼料檢測所)監督抽檢,該批獸藥產品被判定為不合格,在規定時間內當事人未向檢測機構申請復檢,該批涉案獸藥產品未銷售給他人。2025年6月15日,當事人將該批剩余的9盒涉案獸藥自行銷毀處理。 | 《獸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規定,無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獸藥的,或者雖有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生產、經營假、劣獸藥的,或者獸藥經營企業經營人用藥品的,責令其停止生產、經營,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的原料、輔料、包裝材料及生產、經營的獸藥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經營的獸藥(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獸藥,下同)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貨值金額無法查證核實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無獸藥生產許可證生產獸藥,情節嚴重的,沒收其生產設備;生產、經營假、劣獸藥,情節嚴重的,吊銷獸藥生產許可證、獸藥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終身不得從事獸藥的生產、經營活動。” | 罰款 | 綦江區農業農村委員會 | 2025年8月18日 | |
| 3 | 渝綦(動防)罰〔2025〕5號 | 重慶然汐農業有限公司 | 2025年5月30日,當事人重慶然汐農業有限公司于抖音平臺銷售2只鴕鳥給舉報人茶壺(抖音名),由位于河北省石家莊市贊皇縣南刑郭鎮陳村的鴕鳥孵化基地通過快遞公司直接發貨給茶壺,當事人作為貨主不能提供該2只鴕鳥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根據當事人自訴及舉報人的購買記錄,確定涉案鴕鳥的貨值金額為600元。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條第一款“違反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屠宰、經營、運輸動物或者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動物產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采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動物和動物產品,并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其中依法應當檢疫而未檢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條的規定處罰。”和第一百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屠宰、經營、運輸的動物未附有檢疫證明,經營和運輸的動物產品未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同類檢疫合格動物、動物產品貨值金額一倍以下罰款;”之規定 | 罰款 | 綦江區農業農村委員會 | 2025年8月1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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