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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結果
- [ 索引號 ]
- 11500222MB1959811F/2025-00454
- [ 發文字號 ]
- 綦環罰〔2025〕47號
- [ 主題分類 ]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 體裁分類 ]
- 行政執法
- [ 發布機構 ]
- 綦江區生態環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12-15
- [ 發布日期 ]
- 2025-12-18
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重慶西唯鋁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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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名稱:重慶西唯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定云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110MADGLYTC5R
地址:重慶市綦江區古南街道西齒南路1號
一、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意見、采納情況及裁量理由
我局于2025年10月22日對重慶西唯鋁業有限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重慶西唯鋁業有限公司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2025年10月22日,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重慶西唯鋁業有限公司噴涂后固化工序在生產,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固化廢氣,但配套的廢氣治理設施活性炭箱內活性炭填充量不足且表面泛白、部分堵塞和粉化破碎;活性炭箱體兩側填裝的過濾棉表面均被焦油覆蓋,有一張過濾棉已脫落在活性炭箱內;過濾棉、活性炭長期未更換,構成“從事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活動,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環境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為證:
1.2025年10月22日我局對重慶西唯鋁業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所做的《現場檢查(勘驗)筆錄》及有關《行政檢查審批表》(編號:綦環審〔2020〕84號)、《行政檢查通知書》(編號:綦環檢(通)〔2025〕84號)、《行政檢查情況記錄表》(編號:綦環檢〔2025〕84號)各1份(附該公司員工何顯鳳身份證復印件、任職身份證明);
2.2025年10月25日我局對重慶西唯鋁業有限公司銷售經理劉鋼所做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附劉鋼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
3.2025年10月25日重慶西唯鋁業有限公司提供的《重慶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書》(渝(綦)環準〔2024〕023號)、《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報批版)》(部分)、《重慶西唯鋁業有限公司西唯鋁業型材壓延項目環保設施變動情況說明》、《排污許可證》(證書編號:91500110MADGLYTC
5R001P)及副本(部分)復印件各1份;
4.2025年11月3日我局在重慶市巴渝治廢管理信息系統提取的重慶西唯鋁業有限公司危險廢物轉移《電子聯單綜合查詢結果(2024年12月-2025年10月)》打印件1份;
5.2025年10月22日我局對重慶西唯鋁業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所拍攝的視聽資料及照片1份;
6.2025年11月7日我局在信用中國(重慶)網站提取的重慶西唯鋁業有限公司《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公共信用信息報告》打印件1份;
7.2025年11月4日我局對重慶西唯鋁業有限公司下達的《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綦環改〔2025〕40號)及送達回證1份;
8.2025年11月10日我局對重慶西唯鋁業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所做的《現場檢查(勘驗)筆錄》1份;
9.2025年10月25日、11月5日重慶西唯鋁業有限公司分別提供的《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110MAD
GLYTC5R)及法定代表人張定云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
證據1、5、9證明違法主體是重慶西唯鋁業有限公司,且我局對重慶西唯鋁業有限公司的違法行為具有管轄權。
證據1-5證明重慶西唯鋁業有限公司從事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活動,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違法事實真實存在。
證據6-8證明重慶西唯鋁業有限公司的裁量情節和整改情況。
重慶西唯鋁業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在生產、運輸、儲存過程中,可能產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塵、粉塵、惡臭氣體,以及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采取配置相關污染防治設施等措施予以控制,達到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大氣排放標準,防止污染周邊環境:……(二)有機化工、制藥、電子設備制造、包裝印刷、家具制造及其他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保持正常運行;無法密閉的,應當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的有關規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3日向重慶西唯鋁業有限公司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綦環罰告〔2025〕48號),告知陳述申辯權。
重慶西唯鋁業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
我局認為:重慶西唯鋁業有限公司從事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活動,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已違反《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相關規定,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遵照《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渝環規〔2025〕6號),確定重慶西唯鋁業有限公司的裁量因子如下:一、違法行為個性裁量因子:1.排污單位管理類別:簡化管理(裁量等級2);2.管理要求: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已安裝但未按規定使用污染治理設施(裁量等級1);二、違法行為共性裁量因子:1.兩年內受到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次數:未受過行政處罰的(裁量等級1);2.兩年內受處罰情況:罰款10萬元以下、警告或者通報批評等(裁量等級1);3.配合調查情況:積極配合調查(裁量等級1);4.兩年內因生態環境問題被投訴、信訪或者舉報情況:無(裁量等級1);5.造成突發環境事件嚴重程度:未造成(裁量等級1);三、違法行為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況:整改措施已落實(裁量等級-2);2.主觀過錯程度:故意(裁量等級2),經代入裁量公式計算,我局決定對重慶西唯鋁業有限公司本次環境違法行為處罰款42500元。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據《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一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一)有機化工、制藥、電子設備制造、包裝印刷、家具制造及其他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減少廢氣排放措施的。……”的有關規定,我局決定對重慶西唯鋁業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42500元(大寫:肆萬貳仟伍佰元整)。
罰款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領取繳款通知書,并將罰款繳入區財政專項賬戶。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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