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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結果
- [ 索引號 ]
- 11500222MB1959811F/2025-00455
- [ 發文字號 ]
- 綦環罰〔2025〕48號
- [ 主題分類 ]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 體裁分類 ]
- 行政執法
- [ 發布機構 ]
- 綦江區生態環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12-15
- [ 發布日期 ]
- 2025-12-18
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重慶東淇達能源有限公司)
當事人名稱:重慶東淇達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建英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110MA7HQA9W3F
地址:重慶市萬盛經開區南桐鎮政府B棟313室附1號
一、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意見、采納情況及裁量理由
我局于2025年8月4日對重慶東淇達能源有限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重慶東淇達能源有限公司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重慶東淇達能源有限公司在綦江區安穩鎮安穩村8組七星灣建設的煤炭儲運、加工、分選項目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為證:
1.2025年8月4日我局對重慶東淇達能源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所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
2.2025年8月11日我局對重慶東淇達能源有限公司現場負責人張旭松所做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附張旭松身份證復印件及特別授權委托書);
3.2025年8月11日重慶東淇達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場地租賃合同》復印件1份;
4.2025年10月27日重慶東淇達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重慶東淇達能源有限公司在安穩鎮煤炭儲運、加工、分選建設項目投資明細表》1份;
5.2025年11月25日、11月28日我局分別提取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合同編號:渝瀚正QJ合同(2025)092號)及鑒定咨詢服務費電子發票復印件各1份;
6.2025年11月29日重慶瀚正工程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出具的《重慶東淇達能源有限公司在安穩鎮煤炭儲運、加工、分選建設項目建設運營成本調查報告》及送達回證1份;
7.2025年12月2日我局對重慶東淇達能源有限公司現場負責人張旭松所做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
8.2025年12月2日在生態環境部網站提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版)》部分打印件1份;
9.2025年8月4日我局對重慶東淇達能源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所拍攝的視聽資料1份;
10.2025年10月27日重慶東淇達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說明》1份;
11.2025年10月30日我局對重慶東淇達能源有限公司下達的《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綦環改〔2025〕38號)及送達回證1份;
12.2025年10月31日我局對重慶東淇達能源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所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
13.2025年8月11日重慶東淇達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110MA7HQA9W3F)復印件1份。
證據1、9、13證明違法主體是重慶東淇達能源有限公司,且我局對重慶東淇達能源有限公司的違法行為具有管轄權。
證據1-9證明重慶東淇達能源有限公司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的違法事實真實存在。
證據10-12證明重慶東淇達能源有限公司的裁量情節和整改情況。
重慶東淇達能源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有審批權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批。……”和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的有關規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7日向重慶東淇達能源有限公司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綦環罰告〔2025〕49號),告知陳述申辯權。
重慶東淇達能源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
我局認為:重慶東淇達能源有限公司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條的相關規定,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遵照《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渝環規〔2025〕6號),確定重慶東淇達能源有限公司的裁量因子如下:一、違法行為個性裁量因子:1.項目建設進程:調試或者生產階段(裁量等級3);2.項目環評類型:報告表(裁量等級1);3.建設項目地點: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外(裁量等級1);二、違法行為共性裁量因子:1.兩年內受到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次數:未受過行政處罰的(裁量等級1);2.兩年內受處罰情況:罰款10萬元以下、警告或者通報批評等(裁量等級1);3.配合調查情況:積極配合調查(裁量等級1);4.兩年內因生態環境問題被投訴、信訪或者舉報情況:無(裁量等級1);5.造成突發環境事件嚴重程度:未造成(裁量等級1);三、違法行為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況:整改措施已落實(裁量等級-2);2.主觀過錯程度:故意(裁量等級1),經代入裁量公式計算,我局決定對重慶東淇達能源有限公司本次環境違法行為處罰款15974元。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的有關規定,我局決定對重慶東淇達能源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15974元(大寫:壹萬伍仟玖佰柒拾肆元整)。
罰款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領取繳款通知書,并將罰款繳入區財政專項賬戶。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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