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當前的位置:
首頁
>
法定主動公開內容
>
處罰/強制
>
辦理結果
- [ 索引號 ]
- 11500222MB1959811F/2026-00008
- [ 發文字號 ]
- 綦環罰〔2025〕49號
- [ 主題分類 ]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 體裁分類 ]
- 行政執法
- [ 發布機構 ]
- 綦江區生態環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12-30
- [ 發布日期 ]
- 2026-01-08
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重慶市綦江區投翌商貿有限公司)
?
當事人名稱:重慶市綦江區投翌商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永會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222MA60W0934Y
地址:重慶市綦江區安穩鎮安穩路16號黃桷橋社區28幢第三層第四間
一、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意見、采納情況及裁量理由
我局于2025年8月17日對重慶市綦江區投翌商貿有限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重慶市綦江區投翌商貿有限公司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重慶市綦江區投翌商貿有限公司在清洗維修洗矸廢水三級沉淀池過程中,暫存于廠區地面雨水收集池和清水池中的洗矸廢水因下雨溢流到外環境,水污染事故發生后,該公司未及時啟動應急方案,采取有關應急措施,也未向相關部門報告。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為證:
1.2025年8月17日我局對重慶市綦江區投翌商貿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所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附法定代表人梁永會身份證復印件)1份;
2.2025年10月30日我局對重慶市綦江區投翌商貿有限公司現場負責人徐*所做的《調查詢問筆錄》(附徐*身份證復印件工作證明和特別授權委托書)1份;
3.2025年11月17日我局對重慶市綦江區投翌商貿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徐*所做的《調查詢問筆錄》(附徐*身份證復印件和工作證明)1份;
4.2025年8月17日重慶市綦江區投翌商貿有限公司提供的《重慶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書》(渝(綦)環準〔2021〕007號)復印件1份;
5.2025年9月23日重慶市綦江區投翌商貿有限公司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回執》(登記編號:91500222MA60W
0934Y001Y)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表》復印件各1份;
6.2025年10月30日重慶市綦江區投翌商貿有限公司提供的《重慶市綦江區投翌煤業有限公司渝陽煤礦水井灣排矸場煤矸石綜合利用項目(一階段)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突發環境安全應急預案》復印件各1份;
7.2025年8月19日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監測站出具的《監測報告》(綦環(監)字〔2025〕第TS-8號)復印件以及送達回證1份;
8.2025年11月25日我局向重慶市綦江區氣象局發出的《協助調查函》(綦環協調〔2025〕2號)及重慶市綦江區氣象局提供的《綦江區氣象資料實況》(2025年8月16日0時至17日10時安穩鎮、石壕鎮降雨量)各1份;
9.2025年8月17日我局對重慶市綦江區投翌商貿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所拍攝的視聽資料1份;
10.2025年12月10日我局提取的《群眾來電投訴舉報等事項登記表》及《2025年安穩鎮巡查整改臺賬》復印件各1份;
11.2025年11月20日我局對重慶市綦江區投翌商貿有限公司下達的《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綦環改〔2025〕46號)及送達回證1份;
12.2025年11月25日我局對重慶市綦江區投翌商貿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所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
13.2025年8月17日重慶市綦江區投翌商貿有限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222MA60W0934Y)復印件1份;
14.2025年9月23日重慶市綦江區投翌商貿有限公司提供的《登記通知書》((綦江市監)登字〔2023〕第0436706號)復印件1份。
證據1、2、9、13、14證明違法主體是重慶市綦江區投翌商貿有限公司,且我局對重慶市綦江區投翌商貿有限公司的違法行為具有管轄權。
證據1-10證明重慶市綦江區投翌商貿有限公司水污染事故發生后,未及時啟動應急方案,采取有關應急措施,也未向相關部門報告的違法事實真實存在。
證據11-12證明重慶市綦江區投翌商貿有限公司的裁量情節和整改情況。
重慶市綦江區投翌商貿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企業事業單位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方案,采取隔離等應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進入水體,并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抄送有關部門?!钡挠嘘P規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22日向重慶市綦江區投翌商貿有限公司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綦環罰告〔2025〕51號),告知陳述申辯權。
重慶市綦江區投翌商貿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
我局認為:重慶市綦江區投翌商貿有限公司水污染事故發生后,未及時啟動應急方案,采取有關應急措施,也未向相關部門報告,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遵照《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渝環規〔2025〕6號),確定重慶市綦江區投翌商貿有限公司違法行為裁量因子如下:一、違法行為個性裁量因子:無;二、違法行為共性裁量因子:1.兩年內受到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次數:未受過行政處罰的(裁量等級1);2.兩年內受處罰情況:罰款10萬元以下、警告或者通報批評等(裁量等級1);3.配合調查情況:基本配合調查(裁量等級2);三、違法行為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況:整改措施已落實(裁量等級-2);2.社會影響力:一般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裁量等級0);3.主觀過錯程度:故意(裁量等級2),經代入裁量公式計算,我局決定對重慶市綦江區投翌商貿有限公司本次環境違法行為處罰款30000元。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水污染事故發生后,未及時啟動水污染事故的應急方案,采取有關應急措施的。”的有關規定,我局決定對重慶市綦江區投翌商貿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30000元(大寫:叁萬元整)。
罰款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領取繳款通知書,并將罰款繳入區財政專項賬戶。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
?
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局
???????????????????? ?????? ?2025年12月30日??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