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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結果
- [ 索引號 ]
- 11500222MB1959811F/2026-00043
- [ 發文字號 ]
- 綦環罰〔2026〕3號
- [ 主題分類 ]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 體裁分類 ]
- 行政執法
- [ 發布機構 ]
- 綦江區生態環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6-01-23
- [ 發布日期 ]
- 2026-01-29
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浙江滄海建設有限公司、陳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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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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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名稱:浙江滄海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道生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212726398759K
地址: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滄海路3388號
當事人姓名:陳遙
身份證號碼:5003************1X
住址:重慶市江津區圣泉街道西江大道***
一、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意見、采納情況及裁量理由
我局于2025年7月30日對浙江滄海建設有限公司負責施工的“綦江城區防洪提升工程下北街段綜合治理工程”下關王段房屋拆除工地進行現場檢查并進行了后續調查,發現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浙江滄海建設有限公司作為“綦江城區防洪提升工程下北街段綜合治理工程”下關王段房屋拆除工地的施工單位,對超過四十八小時不能清運的建筑垃圾露天堆放,未設置密閉圍欄且大部分未予以覆蓋,構成施工單位未落實相關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環境違法行為。經查,陳遙為浙江滄海建設有限公司“綦江城區防洪提升工程下北街段綜合治理工程”項目生產經理和下北街項目分管環保負責人,為該公司本次環境違法行為的主要責任人。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為證:
1.2025年7月30日我局對浙江滄海建設有限公司負責施工的“綦江城區防洪提升工程下北街段綜合治理工程”下關王段房屋拆除工地檢查時所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
2.2025年8月29日我局對重慶雄望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管理人員蔡*和所做的《調查詢問筆錄》(附蔡*和身份證復印件、委托書及重慶雄望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歐*勇身份證復印件)1份;
3.2025年9月8日我局對四川交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管理人員楊*所做的《調查詢問筆錄》(附楊*身份證復印件、委托書及四川交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營業執照和負責人蔡*身份證復印件)1份;
4.2025年9月9日我局對浙江滄海建設有限公司西南片區負責人甘*云所做的《調查詢問筆錄》(附甘*云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及送達地址及方式確認書)1份;
5.2025年10月21日我局對浙江滄海建設有限公司“綦江城區防洪提升工程下北街段綜合治理工程”項目生產經理和下北街項目分管環保負責人陳遙所做的《調查詢問筆錄》(附陳遙身份證、任職文件復印件及授權委托書)1份;
6.2025年9月8日、9月18日重慶市綦江區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提供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開工備案表》(備案編號:綦水開〔2023〕第021號)、《綦江城區防洪提升工程下北街段綜合治理施工合同》復印件各1份(附提供人帥*明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及重慶市綦江區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7.2025年8月29日重慶雄望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提供的浙江滄海建設有限公司《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1份;
8.2025年9月5日重慶雄望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提供的《勞務分包合同》復印件1份;
9.2025年9月8日四川交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提供的《施工分包合同》復印件1份;
10.2025年9月10日重慶雄望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提供的浙江滄海建設有限公司編制的《綦江城區防洪提升工程下北街段綜合治理工程下關王片區施工控塵方案》(附施工方案內審表、施工技術方案申報表及批復表復印件)復印件1份;
11.2025年7月30日我局對浙江滄海建設有限公司負責施工的“綦江城區防洪提升工程下北街段綜合治理工程”下關王段房屋拆除工地現場檢查時所拍攝的視聽資料1份;
12.2025年10月11日我局在信用中國(重慶)網站提取的浙江滄海建設有限公司《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公共信用信息報告》打印件1份;
13.2025年9月4日我局對浙江滄海建設有限公司下達的《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通知書》(綦環調詢通〔1〕號)及送達回證、郵寄詳情單1份;
14.2025年9月18日我局提取的《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局群眾來電投訴舉報等事項登記表》、《重慶市“民呼我為”政務咨詢投訴辦理請示用箋》復印件各1份;
15.2025年8月27日我局對浙江滄海建設有限公司下達的《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局關于綦江城區防洪提升工程下北街段綜合治理工程揚塵管控問題的函》(綦環函〔2025〕113號)及送達回證、郵寄詳情單1份;
16.2025年9月15日我局對浙江滄海建設有限公司下達的《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綦環改〔2025〕34號)及送達回證、郵寄詳情單1份;
17.2025年9月19日我局對浙江滄海建設有限公司負責施工的“綦江城區防洪提升工程下北街段綜合治理工程”項目工地現場復查時所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
18.2025年9月9日浙江滄海建設有限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212726398759K)復印件1份。
證據1、5、6、11、18證明違法主體是浙江滄海建設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責任人陳遙,且我局對浙江滄海建設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責任人陳遙的違法行為具有管轄權。
證據1-11證明浙江滄海建設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責任人陳遙未落實相關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違法事實真實存在。
證據12-17證明浙江滄海建設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責任人陳遙的裁量情節和整改情況。
浙江滄海建設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責任人陳遙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施工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防治揚塵污染:……(三)對露天堆放河沙、石粉、水泥、灰漿、灰膏等易揚撒的物料以及四十八小時內不能清運的建筑垃圾,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密閉圍欄并對堆放物品予以覆蓋。……”的有關規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1日向浙江滄海建設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責任人陳遙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綦環罰告〔2025〕47號),告知陳述申辯權和聽證申請權。
浙江滄海建設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責任人陳遙于2025年12月5日向我局提交了《聽證申請書》,經研究符合聽證條件,我局于2025年12月24日公開舉行了聽證會。聽證會上浙江滄海建設有限公司提出:1.檢查當天對于房屋拆除之后的建筑垃圾并不是沒有圍擋,而是為了響應區政府要求把圍擋的位置從公路上移動到花壇路沿邊沿,臨時拆除圍擋后還未來得及圍擋。2.2025年7月29日上午被我局約談整改后,當日下午立即采購了75卷覆土網,并組織工人對拆除的建筑垃圾進行覆蓋,但受高溫天氣作業時間限制、建渣覆蓋范圍較大及建渣下鋼筋遍布可能存在施工安全隱患等因素制約導致檢查時整改延遲。3.2025年7月29日對其進行約談提出整改要求,沒有給予其足夠的整改時間,并在約談次日即對其進行處罰,沒有給予合理整改時間,執法簡單粗暴,質疑執法合理性。4.現在大環境不好,對企業罰款會對企業造成影響,對上市公司造成的損失不可估量,特別是在招投標方面。同時,按照綦江區委區政府打造一流營商環境的承諾,不能隨意對企業或者個人進行高額罰款,否則不利于綦江營商環境的打造。因此,從綦江營商環境打造出發,公司已經進行整改,且揚塵控制存在困難,請求考慮以教育為主。同時,聽證會上提交了4份證據:證據一:2025年7月30日9:27圍擋拆除水印相機照片打印件2張,證明該公司前期設置有圍擋但是檢查時臨時進行拆除還未來得及圍擋。證據二:2025年7月29日17:10和7月31日9:43濾網覆蓋水印相機照片打印件各2張及其勞務分包單位四川交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9日向綦江區安瑪消防器材經營部采購75卷覆土網的電子發票復印件1份,證明2025年7月29日上午該公司被我局約談后,當日下午立即采購了75卷覆土網,并組織工人對拆除的建筑垃圾進行覆蓋。聽證會上陳遙提出:在2025年7月29日接到整改通知后,就計劃并安排了8個人員進行濾網覆蓋,并安排1個人采購濾網,對其本職工作來說,不存在失職和不恰當行為。
對于聽證會上浙江滄海建設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責任人陳遙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與提交的證據,我局復核認為:1.對于當事人提出其負責施工的工地前期設置有圍擋但是檢查時臨時進行拆除還未來得及圍擋的陳述申辯意見以及提交的證據一2025年7月30日9:27圍擋拆除水印相機照片打印件2張,與我局前期調查事實基本一致,我局對該部分陳述申辯意見予以采納。2.對于當事人提出2025年7月29日上午被我局約談整改后,當日下午立即采購了75卷覆土網,并組織工人對拆除的建渣進行覆蓋,但受高溫天氣作業時間限制、建渣覆蓋范圍較大及建渣下鋼筋遍布可能存在施工安全隱患等因素制約導致整改延遲以及提交的證據二2025年7月29日17:10和7月31日9:43濾網覆蓋水印相機照片各2張及其勞務分包單位四川交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9日向綦江區安瑪消防器材經營部采購了75卷覆土網的電子發票復印件1份,我局對當事人2025年7月29日采購了覆土網并在2025年7月29日17:10和7月31日9:43均有組織工人對拆除的建筑垃圾進行部分覆蓋的陳述申辯意見予以采納。3.對于當事人提出2025年7月29日我局對其進行約談提出整改要求,沒有給予其足夠的整改時間,并在約談次日即對其進行處罰,沒有給予合理整改時間,執法簡單粗暴,質疑執法合理性的有關陳述申辯意見。會后我局進行了復核,復核情況如下:前期我局執法人員多次檢查發現“綦江城區防洪提升工程下北街段綜合治理工程”施工工地未落實濕法作業、噴淋、覆蓋等相關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并向該工地有關施工單位提出了整改要求。2025年7月23日,我局聯合區住建部門對浙江滄海建設有限公司負責施工的“綦江城區防洪提升工程下北街段綜合治理工程”下關王段房屋拆除工地現場檢查發現,該工地存在未落實覆蓋措施的問題,并提出整改要求。2025年7月25日、7月28日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該工地仍然存在拆除房屋后的建筑垃圾未落實覆蓋措施的問題。2025年7月29日,我局對該工地施工單位有關負責人進行了約談,并提出整改要求。2025年7月30日17時35分至18時0分左右,我局執法人員再次對該工地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該工地拆除房屋的建筑垃圾堆存在現場未清運,少量區域建筑垃圾用綠色防塵網進行了覆蓋,大部分區域建筑垃圾未進行覆蓋,拆除房屋時沿公路修建的圍擋已拆除,準備更換新的圍擋。隨后,我局對該環境違法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之后,我局執法人員分別于2025年8月9日、8月26日現場檢查,仍然發現該工地拆除的建筑垃圾大部分未落實覆蓋的控塵措施。2025年8月27日,我局執法人員使用無人機對下關王段房屋拆除工地巡查發現,該工地露天堆存的拆除建筑垃圾仍然大部分未覆蓋,并將“現場堆存建筑垃圾未及時清運,且大部分未進行覆蓋”的問題函告浙江滄海建設有限公司,要求2025年8月30日之前整改完成,并在2025年9月1日將該函告文件郵寄送達該公司。2025年9月15日,我局對該公司下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綦環改〔2025〕34號),責令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2025年9月19日,我局執法人員對該工地現場檢查,該工地房屋已拆除完畢,該公司已將建筑垃圾清運完畢,易產生揚塵的地方已用防風網覆蓋并設置圍欄。經復核,我局對當事人質疑執法合理性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4.對于當事人提出的“現在大環境不好,對企業罰款會對企業造成影響,對上市公司造成的損失不可估量,特別是在招投標方面。同時,按照綦江區委區政府打造一流營商環境的承諾,不能隨意對企業或者個人進行高額罰款,否則不利于綦江營商環境的打造。因此,從綦江營商環境打造出發,公司已經進行整改,且揚塵控制存在困難,請求考慮以教育為主。”的陳述申辯意見,根據我局查明的事實,浙江滄海建設有限公司作為與重慶市綦江區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簽訂了《綦江城區防洪提升工程下北街段綜合治理施工合同》,并在綦江區水利主管部門進行了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開工備案的施工單位;同時,還作為編制單位編制了《綦江城區防洪提升工程下北街段綜合治理工程下關王片區施工控塵方案》,是本案“綦江城區防洪提升工程下北街段綜合治理工程”下關王段房屋拆除工地的施工單位。雖然,浙江滄海建設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日與四川交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簽訂了《勞務分包合同》,但該合同只就綦江城區防洪提升工程下北街段綜合治理工程勞務分包事宜進行了約定,后四川交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又于2025年7月1日與重慶雄望機械設備租賃有限公司簽訂了《施工分包合同》,合同就綦江城區防洪提升工程下北街段綜合治理工程分包房屋拆除施工進行了約定,但以上事實不能當然免除浙江滄海建設有限公司作為施工單位的揚塵污染防治主體責任。2025年7月30日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浙江滄海建設有限公司作為“綦江城區防洪提升工程下北街段綜合治理工程”下關王段房屋拆除工地的施工單位,拆除房屋的建筑垃圾露天堆存在拆除現場未清運,少量區域建筑垃圾用綠色防塵網進行了覆蓋,但大部分區域建筑垃圾未進行覆蓋,該公司的行為已違反了《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應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當事人陳遙作為浙江滄海建設有限公司“綦江城區防洪提升工程下北街段綜合治理工程”項目生產經理和下北街項目分管環保負責人,應當在履行本單位崗位職責的同時履行大氣污染防治相關職責,雖然陳遙認為在2025年7月29日我局對該公司提出整改要求后,立即安排人員采購防塵網并對現場堆存的建筑垃圾進行部分覆蓋,辯稱其無失職和不恰當行為,但對其前期在項目管理過程中已經充分盡到了應當履行的揚塵污染防治職責的事實并未提供相關證據進行證明。因此,陳遙作為該公司的項目生產經理和分管環保負責人,是該公司該施工項目揚塵污染防治的主要責任人,也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在裁量因子的選取時我局已充分考慮了當事人的社會影響力、主觀過錯程度、改正違法行為的態度、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所取得的效果等裁量情節,并不存在隨意對企業或者個人進行隨意罰款、高額罰款的情況。同時,打造我區良好的營商環境,并不意味著對企業違法行為不予追究。鑒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不屬于《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渝環規〔2022〕6號)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不予處罰的情形,對當事人提出的從綦江營商環境打造出發,企業已經進行整改,且揚塵控制存在困難,請求考慮以教育為主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綜上,浙江滄海建設有限公司作為“綦江城區防洪提升工程下北街段綜合治理工程””下關王段房屋拆除工地的施工單位,對超過四十八小時不能清運的建筑垃圾露天堆放,未設置密閉圍欄且大部分未予以覆蓋,構成施工單位未落實相關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環境違法行為。陳遙作為浙江滄海建設有限公司“綦江城區防洪提升工程下北街段綜合治理工程”項目生產經理和下北街項目分管環保負責人,為該公司本次環境違法行為的主要責任人。浙江滄海建設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責任人陳遙的行為,已違反《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的相關規定,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從舊兼從輕的原則,適用《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渝環規〔2022〕6號),確定浙江滄海建設有限公司違法行為裁量因子如下:一、個性裁量因子:無;二、共性裁量因子:1.兩年內受到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次數:未受過行政處罰的(裁量等級1);2.兩年內受處罰情況:罰款10萬元以下、警告或者通報批評等(裁量等級1);3.配合調查情況:基本配合調查(裁量等級3);三、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況:整改措施已落實(裁量等級-1);2.社會影響力:一般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裁量等級0);3.主觀過錯程度:故意(裁量等級1);同時,確定該公司主要責任人陳遙違法行為裁量因子如下:一、個性裁量因子:無;二、共性裁量因子:1.兩年內受到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次數:未受過行政處罰的(裁量等級1);2.兩年內受處罰情況:罰款10萬元以下、警告或者通報批評等(裁量等級1);3.配合調查情況:基本配合調查(裁量等級3);三、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況:整改措施已落實(裁量等級-1);2.社會影響力:一般自然人(裁量等級-2);3.主觀過錯程度:故意(裁量等級1),經案審會集體討論,我局決定對浙江滄海建設有限公司處罰款32500元,對該公司主要責任人陳遙處罰款15125元。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據《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未落實相關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主要責任人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和該條第三款“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現場監督檢查中,發現施工單位未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的有關規定,我局決定對浙江滄海建設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責任人陳遙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對浙江滄海建設有限公司處罰款32500元(大寫:叁萬貳仟伍佰元整)。
2.對浙江滄海建設有限公司主要責任人陳遙處罰款15125元(大寫:壹萬伍仟壹佰貳拾伍元整)。
罰款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領取繳款通知書,并將罰款繳入區財政專項賬戶。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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