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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結果
- [ 索引號 ]
- 11500222MB1959811F/2026-00044
- [ 發文字號 ]
- 綦環不罰〔2026〕1號
- [ 主題分類 ]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 體裁分類 ]
- 行政執法
- [ 發布機構 ]
- 綦江區生態環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6-01-21
- [ 發布日期 ]
- 2026-01-29
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局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欣安泰(重慶)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習立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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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名稱:欣安泰(重慶)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邊江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110MACWXJD615
地址:重慶市綦江區三江街道雷園路58號
當事人姓名:習立佳???????????????????????????????????????????????
身份證號碼:1301************16????????????????????
住址:河北省石家莊市行唐縣玉亭鄉***????
我局于2025年9月9日對欣安泰(重慶)交通科技有限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以下環境違法行為:欣安泰(重慶)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位于重慶市綦江區三江街道雷園路58號的“公路護欄生產擴能改造工程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擅自投入生產。習立佳為欣安泰(重慶)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本次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為證:
1.2025年9月9日我局對欣安泰(重慶)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所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
2.2025年9月9日我局對欣安泰(重慶)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辦公室主任習立佳所做的《調查詢問筆錄》(附習立佳授權委托書)1份;
3.2025年9月9日欣安泰(重慶)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重慶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書》(渝(綦)環準〔2021〕041號)、你單位與重慶軒能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簽訂的《服務合同》、《安源金屬制造有限公司公路護欄生產擴能改造項目環境影響非重大變動界定報告專家組審查意見》、《排污許可證》(證書編號:915000000628515137001U)復印件各1份;
4.2025年10月29日欣安泰(重慶)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與重慶綦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簽訂的《年產35萬噸交安產品生產基地招商引資協議》復印件1份;
5.2025年9月9日欣安泰(重慶)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與重慶安全產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重慶安源金屬制造有限公司簽訂的廠房《租賃合同》(合同編號:安產字〔2024〕6號)復印件1份;
6.2025年10月29日欣安泰(重慶)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與河北安諾智能設備有限公司簽訂的《欣安泰(重慶)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吹、吊兩用熱鍍鋅生產線項目合同》復印件1份;
7.2025年9月9日欣安泰(重慶)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重慶高速路域資源開發有限公司出具的《公司吸收合并告知書》復印件1份;
8.2025年9月9日、10月29日欣安泰(重慶)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與重慶高速路域資源開發有限公司簽訂的《熱鍍鋅生產線委托管理合同》及《熱鍍鋅生產線建設補充協議》復印件各1份;
9.2025年9月9日我局對欣安泰(重慶)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拍攝的視聽資料1份;
10.2025年10月29日欣安泰(重慶)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關于護欄板立柱鍍鋅生產線環保手續的情況說明》1份;
11.2025年10月27日我局對欣安泰(重慶)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下達的《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綦環改〔2025〕36號)及送達回證1份;
12.2025年11月25日我局對欣安泰(重慶)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所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及有關《行政檢查審批表》(編號:綦環檢審〔2025〕121號)、《行政檢查通知書》(編號:綦環檢(通)〔2025〕121號)、《行政檢查情況記錄表》(編號:綦環檢〔2025〕121號)各1份;
13.2025年12月22日欣安泰(重慶)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公路護欄生產擴能改造工程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意見》、變更后的《排污許可證》(證書編號:91500110MACW
XJD615001U)復印件各1份;
14.2025年12月19日欣安泰(重慶)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情況說明》1份;
15.2025年9月9日欣安泰(重慶)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110MACWXJD
615)復印件1份;
16.2025年9月9日習立佳提供的本人身份證(身份證號碼:11301************16)復印件1份。
證據1、9、15證明違法主體是欣安泰(重慶)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且我局對欣安泰(重慶)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的違法行為具有管轄權。
證據1-9證明欣安泰(重慶)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公路護欄生產擴能改造工程項目”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擅自投入生產的違法事實真實存在。
證據2、14、16證明習立佳為欣安泰(重慶)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本次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證據10-14證明欣安泰(重慶)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習立佳的裁量情節和整改情況。
欣安泰(重慶)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習立佳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和第十九條第一款“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有關規定。
我局于2026年1月13日向欣安泰(重慶)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習立佳直接送達了《不予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綦環不罰告〔2026〕1號),告知陳述申辯權。
欣安泰(重慶)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習立佳在告知的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
我局認為:欣安泰(重慶)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公路護欄生產擴能改造工程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和第十九條第一款的有關規定,但因該公司系初次違法,現場檢查時環境保護設施正常運行,復查時已停止生產,案件調查完結前完成了驗收工作,符合《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渝環規〔2025〕6號)第八條第一項“初次違法,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一)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但環境保護設施正常運行,被檢查后企業自行停止生產,及時開展驗收工作或者實施關停等措施的;……”和《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執法不予處罰、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從重處罰、不予強制清單》(渝環規〔2025〕5號)“一、不予處罰清單。……(二)初次違法,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1.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但環境保護設施正常運行,被檢查發現后企業自行停止生產,及時開展驗收工作或者實施關停等措施的;……”規定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有關情形。按照從舊兼從輕的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有關規定,參照《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渝環規〔2025〕6號)和《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執法不予處罰、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從重處罰、不予強制清單》(渝環規〔2025〕5號),我局決定對欣安泰(重慶)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習立佳本次環境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如不服本不予行政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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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局
?????????????????????????????2026年1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