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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結果
- [ 索引號 ]
- 11500222MB1959811F/2026-00045
- [ 發文字號 ]
- 綦環不罰〔2026〕2號
- [ 主題分類 ]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 體裁分類 ]
- 行政執法
- [ 發布機構 ]
- 綦江區生態環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6-01-28
- [ 發布日期 ]
- 2026-01-29
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局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重慶市宇紅軌道車輛配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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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名稱:重慶市宇紅軌道車輛配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昭紅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2222034501677 ?
地址:重慶市綦江區通惠街道惠登路15號?
我局于2025年10月14日對重慶市宇紅軌道車輛配件有限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以下環境違法行為:2025年10月14日,我局對重慶市宇紅軌道車輛配件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并委托江蘇睿藍檢驗檢測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同步對該公司所有且在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內燃平衡重式叉車,型號為CPC50,VIN碼為171079050)大氣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了檢測,檢測(檢測報告編號:JSRL-CQQJ-2025101405)結果顯示,該公司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的不透光法煙度(光吸收系數)檢測結果超過《非道路移動柴油機械排氣煙度限值及測量方法》(GB36886-2018)中規定的排氣煙度限值,構成非道路移動機械向大氣排放污染物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環境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為證:
1.2025年10月14日我局對重慶市宇紅軌道車輛配件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所做的《現場檢查(勘驗)筆錄》及有關《行政檢查審批表》(編號:綦環檢審〔2025〕82號)、《行政檢查通知書》(編號:綦環檢(通)〔2025〕82號)、《行政檢查情況記錄表》(編號:綦環檢〔2025〕82號)各1份;
2.2025年11月17日我局對重慶市宇紅軌道車輛配件有限公司辦公室主任鄢澤梅所做的《調查詢問筆錄》(附鄢*梅身份證復印件、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及法定代表人任昭紅身份證復印件)1份;
3.2025年10月16日江蘇睿藍檢驗檢測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檢測報告編號:JSRL-CQQJ-2025101405)及送達回證1份;
4.2025年11月17日重慶市宇紅軌道車輛配件有限公司提供的《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編號:車11渝AVC393(17))、《特種設備定期檢驗申請書》、《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定期(首次)檢驗報告》復印件各1份;
5.2025年10月14日我局對重慶市宇紅軌道車輛配件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拍攝的視聽資料1份;
6.2025年11月17日我局對重慶市宇紅軌道車輛配件有限公司下達的《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綦環改〔2025〕45號)及送達回證1份;
7.2025年11月28日我局對重慶市宇紅軌道車輛配件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所做的《現場檢查(勘驗)筆錄》1份;
8.2025年12月2日重慶市宇紅軌道車輛配件有限公司提供的《叉車尾氣排放超標的整改說明》及《叉車維修記錄》、《叉車日常保養、檢查、修理及加油保養記錄表》、《車輛維修結算單》復印件各1份;
9.2025年12月2日重慶市宇紅軌道車輛配件有限公司提供的由河南省騰源檢測有限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編號:TYJCCQ2025112601)復印件1份;
10.2025年12月2日我局在信用中國網站提取的重慶市宇紅軌道車輛配件有限公司《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公共信用信息報告》打印件1份;
11.2025年11月17日重慶市宇紅軌道車輛配件有限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2222034501677)復印件1份。
證據1、4、5、11證明違法主體是重慶市宇紅軌道車輛配件有限公司,且我局對重慶市宇紅軌道車輛配件有限公司的違法行為具有管轄權。
證據1-5證明重慶市宇紅軌道車輛配件有限公司非道路移動機械向大氣排放污染物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違法事實真實存在。
證據6-10證明重慶市宇紅軌道車輛配件有限公司的裁量情節和整改情況。
重慶市宇紅軌道車輛配件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在用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大氣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標準,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料?!钡挠嘘P規定。
我局于2026年1月20日向重慶市宇紅軌道車輛配件有限公司直接送達了《不予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綦環不罰告〔2026〕2號),告知陳述申辯權。
重慶市宇紅軌道車輛配件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
我局認為:重慶市宇紅軌道車輛配件有限公司非道路移動機械向大氣排放污染物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行為,違反了《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有關規定,但因該公司系初次違法,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采取對超標的非道路移動機械進行停用、維修后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檢測合格的改正措施,符合《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渝環規〔2025〕6號)第八條第十六項“初次違法,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十六)其他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情形?!焙汀吨貞c市生態環境行政執法不予處罰、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從重處罰、不予強制清單》(渝環規〔2025〕5號)“一、不予處罰清單……(二)初次違法,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16.其他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币幎ǖ目梢圆挥栊姓幜P的有關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钡囊幎?,參照《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渝環規〔2025〕6號)第八條第十六項和《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執法不予處罰、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從重處罰、不予強制清單》(渝環規〔2025〕5號),我局決定對重慶市宇紅軌道車輛配件有限公司本次環境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如不服本不予行政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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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局
??????????????????????????????2026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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