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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結果
- [ 索引號 ]
- 11500222MB1959811F/2026-00046
- [ 發文字號 ]
- 綦環不罰〔2026〕3號
- [ 主題分類 ]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 體裁分類 ]
- 行政執法
- [ 發布機構 ]
- 綦江區生態環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6-01-28
- [ 發布日期 ]
- 2026-01-29
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局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重慶綦航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
當事人名稱:重慶綦航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程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2225801601651 ?
地址:重慶市綦江區工業園區(齒輪城)A區
我局于2025年10月14日對重慶綦航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以下環境違法行為:2025年10月14日,我局對重慶綦航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并委托江蘇睿藍檢驗檢測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同步對該公司所有且在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內燃平衡重式叉車,型號為CPC30,VIN碼為HT033607)大氣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了檢測,檢測(檢測報告編號:JSRL-CQQJ-2025101403)結果顯示,該公司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的不透光法煙度(光吸收系數)檢測結果超過《非道路移動柴油機械排氣煙度限值及測量方法》(GB36886-2018)中規定的排氣煙度限值,構成非道路移動機械向大氣排放污染物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環境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為證:
1.2025年10月14日我局對重慶綦航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所做的《現場檢查(勘驗)筆錄》及有關《行政檢查審批表》(編號:綦環檢審〔2025〕80號)、《行政檢查通知書》(編號:綦環檢(通)〔2025〕80號)、《行政檢查情況記錄表》(編號:綦環檢〔2025〕80號)各1份;
2.2025年11月17日我局對重慶綦航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環保負責人楊*超所做的《調查詢問筆錄》(附楊*超身份證、任命通告復印件以及授權委托書、法定代表人張程身份證復印件)1份;
3.2025年10月16日江蘇睿藍檢驗檢測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檢測報告編號:JSRL-CQQJ-2025101403)及送達回證1份;
4.2025年10月14日重慶綦航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產品合格證》、《特種設備注冊登記申請表》、《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復印件以及內燃平衡重式叉車(型號CPC30)發動機銘牌照片、《非道路移動機械環保信息采集卡》打印件各1份;
5.2025年10月14日我局對重慶綦航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拍攝的視聽資料1份;
6.2025年11月17日我局對重慶綦航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下達的《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綦環改〔2025〕44號)及送達回證1份;
7.2025年11月24日我局對重慶綦航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所做的《現場檢查(勘驗)筆錄》1份;
8.2025年11月24日重慶綦航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特種設備變更登記申請表》、叉車購買《電子發票》復印件及《情況說明》各1份;
9.2025年11月25日我局提取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綦環執罰〔2023〕15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綦環罰〔2025〕31號)復印件各1份;
10.2025年10月14日重慶綦航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2225801601651)復印件1份。
證據1、4、5、10證明違法主體是重慶綦航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且我局對重慶綦航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的違法行為具有管轄權。
證據1-5證明重慶綦航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大氣污染物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違法事實真實存在。
證據6-9證明重慶綦航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的裁量情節和整改情況。
重慶綦航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在用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大氣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標準,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料。……”的有關規定。
我局于2026年1月20日向重慶綦航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直接送達了《不予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綦環不罰告〔2026〕3號),告知陳述申辯權。
重慶綦航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
我局認為:重慶綦航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非道路移動機械向大氣排放污染物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行為,違反了《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有關規定,但因該公司違法行為輕微,事后積極進行整改,對超標叉車進行停用并報廢,符合《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渝環規〔2025〕6號)第七條第十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十)其他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和《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執法不予處罰、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從重處罰、不予強制清單》(渝環規〔2025〕5號)“一、不予處罰清單。(一)有下列情形之一,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10.其他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規定的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有關規定,參照《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渝環規〔2025〕6號)第七條第十項和《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執法不予處罰、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從重處罰、不予強制清單》(渝環規〔2025〕5號)進行綜合裁量,我局決定對重慶綦航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本次環境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如不服本不予行政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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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局
?????????????????????????????2026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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