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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結果
- [ 索引號 ]
- 11500222MB1959811F/2026-00049
- [ 發文字號 ]
- 綦環罰〔2026〕4號
- [ 主題分類 ]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 體裁分類 ]
- 行政執法
- [ 發布機構 ]
- 綦江區生態環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6-01-30
- [ 發布日期 ]
- 2026-02-02
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重慶僑合汽車檢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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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名稱:重慶僑合汽車檢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政霖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222MA5YPBT83H
地址:重慶市綦江區古南街道工業園區
一、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意見、采納情況及裁量理由
我局對重慶僑合汽車檢測有限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重慶僑合汽車檢測有限公司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重慶僑合汽車檢測有限公司在2021年1月11日至2024年10月24日期間對機動車開展排氣污染物檢驗過程中,未按照《汽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雙怠速法及簡易工況法)》(GB18285-2018)和《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載減速法)》(GB3847-2018)相關要求對檢測機動車開展車載診斷系統(OBD)檢查,而是使用兩個OBD解碼器將檢測車輛OBD接口與OBD診斷儀串聯進行車輛OBD檢查,產生兩組分別為GHDCB46CFS45000、38D61616和3I1GK64593720853、61004507的虛假CAL ID(排放控制單元軟件標定識別碼)、CVN(排放控制單元標定驗證碼)信息并出具OBD檢查結果合格的檢測數據,上述行為構成偽造機動車排放檢驗結果的環境違法行為。重慶僑合汽車檢測有限公司按每輛車50元收取排放檢驗費,因此違法所得共計143050元。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為證:
1.2024年11月20日我局對重慶僑合汽車檢測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所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
2.2025年11月3日、12月1日我局對重慶僑合汽車檢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政霖所做的《調查詢問筆錄》(附余政霖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
3.2025年11月28日我局從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檢察院調取的重慶市綦江區公安局在重慶市機動車排氣污染管理中心提取的重慶僑合汽車檢測有限公司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0月24日期間使用OBD解碼器出具的CAL ID、CVN碼分別為GHDCB46CFS45000、38D61616和3I1GK64593720853、61004507的檢測結果統計數據打印件(附重慶市綦江區公安局《調取證據通知書》和《調取證據清單》復印件)1份;
4.2024年11月21日重慶僑合汽車檢測有限公司提供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號:20185001100000153)、《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證書編號:242205340009)復印件各1份;
5.2025年11月3日重慶僑合汽車檢測有限公司提供的《收費標準》公示照片打印件1份;
6.2024年11月20日、11月21日我局對重慶僑合汽車檢測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所拍攝的視聽資料、現場提取的檢測監控視頻資料及有關檢測數據文件等資料1份;
7.2025年10月24日我局從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檢察院調取的重慶市綦江區公安局對重慶僑合汽車檢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政霖所做的《訊問筆錄》(2024年11月24日、11月25日、11月29日和2025年3月11日)、對該公司質量負責人陳*杰所做的《訊問筆錄》(2024年11月24日、11月25日、11月29日和2025年3月11日) 、對該公司工作人員董*林所做的《訊問筆錄》及《視頻觀看記錄》(2024年11月28日)、對該公司工作人員王*柏所做的《訊問筆錄》及《視頻觀看記錄》(2024年11月28日)、對該公司工作人員張*海所做的《訊問筆錄》及《視頻觀看記錄》(2024年11月28日)、對該公司工作人員董*強所做的《訊問筆錄》及《視頻觀看記錄》(2024年11月28日)和重慶市綦江區公安局提取的《關于車載診斷(OBD)系統相關問題的專家論證意見》、《重慶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總隊關于車載診斷(OBD)系統相關問題的情況說明》以及重慶市綦江區公安局對該公司所做的《偵查實驗現場記錄》、重慶市綦江區公安局提取的該公司工作人員陳*杰、張*海、董*林、董*強、王*柏《技術人員培訓證書》復印件各1份;
8.2025年8月4日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檢察院對重慶僑合汽車檢測有限公司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書》(渝綦檢刑不訴〔2025〕119號)及送達回證1份;
9.2025年12月12日我局對重慶僑合汽車檢測有限公司下達的《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綦環改〔2025〕51號)及送達回證1份;
10.2025年12月23日我局對重慶僑合汽車檢測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所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
11.2025年12月23日重慶僑合汽車檢測有限公司提供的《關于重慶僑合汽車檢測有限公司問題整改情況及承諾函》、《重慶僑合汽車檢測有限公司召回車輛臺賬》各1份;
12.2024年11月21日重慶僑合汽車檢測有限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222MA5YPBT83H)復印件1份。
證據1、6、7、12證明違法主體是重慶僑合汽車檢測有限公司,且我局對重慶僑合汽車檢測有限公司的違法行為具有管轄權。
證據1-8證明重慶僑合汽車檢測有限公司偽造機動車排放檢驗結果的違法事實真實存在。
證據9-11證明重慶僑合汽車檢測有限公司的裁量情節和整改情況。
重慶僑合汽車檢測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依法通過計量認證,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機動車排放檢驗設備,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的規范,對機動車進行排放檢驗,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實現檢驗數據實時共享。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及其負責人對檢驗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的有關規定。
我局于2026年1月22日向重慶僑合汽車檢測有限公司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綦環罰告〔2026〕4號),告知陳述申辯權和聽證申請權。
重慶僑合汽車檢測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也未申請聽證。
我局認為:重慶僑合汽車檢測有限公司在2021年1月11日至2024年10月24日期間對機動車開展排氣污染物檢驗過程中,未按照《汽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雙怠速法及簡易工況法)》(GB18285-2018)和《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載減速法)》(GB3847-2018)相關要求對檢測機動車開展車載診斷系統(OBD)檢查,而是使用兩個OBD解碼器將檢測車輛OBD接口與OBD診斷儀串聯進行車輛OBD檢查,產生虛假CAL ID、CVN信息并出具OBD檢查結果合格的檢測數據,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從舊兼從輕的原則,適用《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渝環規〔2025〕6號),確定重慶僑合汽車檢測有限公司違法行為裁量因子如下:一、個性裁量因子:1.檢驗機構弄虛作假情況:查實有“插入采樣探頭不符合標準規范要求”“用其他機動車代替應檢機動車上線檢驗”“機動車不上線檢驗就出具檢驗報告”“利用計算機軟件等手段篡改或偽造檢驗數據和結果”等情形的(裁量等級5);2.涉及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數量(輛):15輛以上(裁量等級5);二、共性裁量因子:1.兩年內受到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次數:未受過行政處罰的(裁量等級1);2.兩年內受處罰情況:罰款10萬元以下、警告或者通報批評等(裁量等級1);3.配合調查情況:積極配合調查(裁量等級1);4.兩年內因生態環境問題被投訴、信訪或者舉報情況:無(裁量等級1);5.造成突發環境事件嚴重程度:未造成(裁量等級1);三、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況:整改措施已落實(裁量等級-2);2.主觀過錯程度:故意(裁量等級1),鑒于重慶僑合汽車檢測有限公司事后采取主動召回涉案車輛進行復檢等措施努力減輕危害后果,符合《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渝環規〔2025〕6號)第十條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和第十三條第一項“生態環境行政處罰罰款數額的確定,遵循下列規則:(一)從輕處罰的,在裁量公式計算結果的基礎上下浮20%以內執行,且不低于法定最低處罰金額,不高于法定最低處罰金額到最高處罰金額這一幅度的30%(含本數);如果裁量公式計算結果在下浮20%后仍然高于法定最低處罰金額到最高處罰金額這一幅度的30%(不含本數)的,按照法定最低處罰金額到最高處罰金額這一幅度的30%執行。……”的有關規定,經代入裁量公式計算,我局決定對重慶僑合汽車檢測有限公司本次環境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143050元,并處罰款220000元。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偽造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負責資質認定的部門取消其檢驗資格。……”的有關規定,我局決定對重慶僑合汽車檢測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沒收違法所得143050元(大寫:壹拾肆萬叁仟零伍拾元整),并處罰款220000元(大寫:貳拾萬元整),合計363050元(大寫:叁拾陸萬叁仟零伍拾元整)。
罰款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領取繳款通知書,并將罰款繳入區財政專項賬戶。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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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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