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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結果
- [ 索引號 ]
- 11500222MB1959811F/2026-00060
- [ 發文字號 ]
- 綦環罰〔2026〕5號
- [ 主題分類 ]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 體裁分類 ]
- 行政執法
- [ 發布機構 ]
- 綦江區生態環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6-02-05
- [ 發布日期 ]
- 2026-02-10
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重慶鵬翔鋁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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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名稱:重慶鵬翔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朋明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222MA60HK8819
地址:重慶市綦江區古南街道北渡場144號
一、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意見、采納情況及裁量理由
我局于 2025年10月17日對重慶鵬翔鋁業有限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重慶鵬翔鋁業有限公司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重慶鵬翔鋁業有限公司3號鋁灰處理系統排放口(DA002)廢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于2025年8月19日出現二氧化氮轉換效率不滿足相關規范要求問題,該公司委托的自動監測設備運維單位分別于2025年8月19日、8月31日告知需更換氮氧化物轉換器,但截至2025年10月17日我局現場檢查時,該公司仍未更換自動監測設備的氮氧化物轉換器,且未按要求在自動監測設備不能正常運行期間開展手工替代監測并及時上傳監測結果,上述行為構成未保證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環境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為證:
1.2025年10月17日我局對重慶鵬翔鋁業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所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附該公司總經理杜*身份證復印件)及有關《行政檢查審批表》(編號:綦環審〔2025〕83號)、《行政檢查通知書》(編號:綦環檢(通)〔2025〕83號)、《行政檢查情況記錄表》(編號:綦環檢〔2025〕83號)各1份;
2.2025年11月7日我局對重慶鵬翔鋁業有限公司安全環保員李*強所做的《調查詢問筆錄》(附李*強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1份;
3.2025年11月12日我局提取的重慶鵬翔鋁業有限公司《排污許可證(副本)》(證書編號:91500222MA60HK8819001P)部分復印件1份;
4.2025年10月17日、11月7日和2026年1月19日重慶鵬翔鋁業有限公司提供的《重慶生圖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運行管理臺賬(G.1 完全抽取法CEMS日常巡檢記錄表)》(2025年6月18日至10月14日)、《關于重慶鵬翔鋁業有限公司CEMS系統設備不滿足現行要求需整改告知函》、《重慶市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委托運營管理協議》復印件各1份;
5.2025年11月7日我局提取的《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76-2017)》(部分)、原環保部《關于印發<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管理辦法>的通知》以及《重慶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重慶市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通知》(渝環規〔2023〕4號)打印件各1份;
6.2025年12月5日我局提取的重慶鵬翔鋁業有限公司《市級幫扶新發現問題情況》打印件1份;
7.2025年10月17日我局對重慶鵬翔鋁業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所拍攝的視聽資料1份;
8.2025年11月7日我局提取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綦環執罰〔2024〕28號)復印件1份;
9.2025年11月14日我局對重慶鵬翔鋁業有限公司下達的《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綦環改〔2025〕42號)及送達回證1份;
10.2025年12月4日我局對重慶鵬翔鋁業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所做的《現場檢查(勘驗)筆錄》1份;
11.2026年1月19日重慶鵬翔鋁業有限公司提供的《重慶生圖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運行管理臺賬(G.1 完全抽取法CEMS日常巡檢記錄表)》(2025年11月3日)復印件1份;
12.2025年10月17日重慶鵬翔鋁業有限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222MA60HK8819)復印件1份。
證據1、7、12證明違法主體是重慶鵬翔鋁業有限公司,且我局對重慶鵬翔鋁業有限公司的違法行為具有管轄權。
證據1-7證明重慶鵬翔鋁業有限公司未保證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違法事實真實存在。
證據8-11證明重慶鵬翔鋁業有限公司的裁量情節和整改情況。
重慶鵬翔鋁業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應當依法安裝、使用、維護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的有關規定。
我局于2026年1月21日向重慶鵬翔鋁業有限公司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綦環罰告〔2026〕3號),告知陳述申辯權和聽證申請權。
重慶鵬翔鋁業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26日向我局提交了陳述申辯意見,辯稱:1.運維公司發現問題后,公司高度重視,立即與運維公司簽訂購買安裝合同,因運維公司未能及時更換,且購買安裝需要時間周期,已委托運維公司購買安裝,運維公司出具的通知不可作為處罰理由。2.積極配合調查,態度端正,在檢查過程中全程配合,如實說明了設備故障情況,并提供了相關記錄,無隱瞞或阻撓行為。3. 經三方機構檢測,3號排口在線監測數據氮氧化物一直很低,設備運行正常,達標排放,沒有造成環境污染。4.現大環境不好,企業虧損,環保、安全、人工成本、原材料、產品銷售等原因企業生產、經營壓力大。綜上,公司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此次行為危害后果不大且已糾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關于從輕、減輕處罰的規定,懇請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
我局復核認為:重慶鵬翔鋁業有限公司3號鋁灰處理系統排放口(DA002)廢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于2025年8月19日出現二氧化氮轉換效率不滿足相關規范要求的問題,其委托的自動監測設備運維單位分別于2025年8月19日、8月31日告知該公司需更換氮氧化物轉換器,但截至2025年10月17日我局現場檢查時,該公司仍未更換自動監測設備的氮氧化物轉換器,且未按要求在自動監測設備不能正常運行期間開展手工替代監測并及時上傳監測結果。雖然,重慶鵬翔鋁業有限公司辯稱在運維公司發現并告知其自動監測設備存在問題后,采取了一定措施進行整改,但直至2025年11月3日才對存在的問題整改完成;在自動監測設備不能正常運行期間,該公司也未按照要求開展手工替代監測并及時上傳監測結果,其自動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有效性未得到保證,其認為“3號排口在線監測數據氮氧化物一直很低,設備運行正常,達標排放,沒有造成環境污染”的陳述申辯意見無事實依據。同時,在裁量因子選取時我局已充分考慮了該公司的社會影響力、主觀過錯程度、改正違法行為的態度、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所取得的效果等裁量情節,但因其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有關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規定,我局復核后經案審會集體討論決定對其請求從輕或減輕處罰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綜上,重慶鵬翔鋁業有限公司未保證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行為,已違反《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遵照《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渝環規〔2025〕6號)及附件《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因子及計算公式》,確定重慶鵬翔鋁業有限公司違法行為裁量因子如下:一、個性裁量因子:1.安裝、聯網、運行情況:發生故障不能正常運行,不按照規定報告又不及時檢修恢復正常運行的(裁量等級3);二、共性裁量因子:兩年內受到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次數:1次(裁量等級2);2.兩年內受處罰情況:罰款20萬元以上50萬以下(裁量等級3);3.配合調查情況:積極配合調查(裁量等級1);4.兩年內因生態環境問題被投訴、信訪或者舉報情況:無(裁量等級1);5.造成突發環境事件嚴重程度:未造成(裁量等級1);三、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況:整改措施已落實(裁量等級-2);2.主觀過錯程度:故意(裁量等級1),經代入裁量公式計算,我局決定對重慶鵬翔鋁業有限公司本次環境違法行為處罰款73820元。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安裝、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保證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有關規定,我局決定對重慶鵬翔鋁業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罰款73820元(大寫:柒萬叁仟捌佰貳拾元整)。
罰款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領取繳款通知書,并將罰款繳入區財政專項賬戶。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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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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