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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結果
- [ 索引號 ]
- 11500222MB1959811F/2026-00061
- [ 發文字號 ]
- 綦環罰〔2026〕6號
- [ 主題分類 ]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 體裁分類 ]
- 行政執法
- [ 發布機構 ]
- 綦江區生態環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6-02-05
- [ 發布日期 ]
- 2026-02-10
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重慶業臻建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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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名稱:重慶業臻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趙學顏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22269925533XP
地址:重慶市綦江區通惠街道思南村皂桷灣
一、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意見、采納情況及裁量理由
我局于2025年10月27日對重慶業臻建材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并進行了后續調查,發現重慶業臻建材有限公司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通過對比重慶業臻建材有限公司2025年10月25日監控視頻與脫硫塔噴淋堿液池加藥記錄(PH值檢測登記表),發現重慶業臻建材有限公司記錄的加藥時間與實際加藥時間不一致,上述行為構成未如實記錄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的環境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為證:
1.2025年10月27日我局對重慶業臻建材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所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及有關《行政檢查審批表》(編號:即查2025023號)、《行政檢查通知書》(編號:即查2025023號)、《行政檢查情況記錄表》(編號:即查2025023號)各1份;
2.2025年11月5日我局對重慶業臻建材有限公司現場負責人夏*怡所做的《調查詢問筆錄》(附夏*怡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及法定代表人趙學顏身份證復印件)1份;
3.2025年10月27日重慶業臻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PH值檢測登記表》復印件1份;
4.2025年11月5日重慶業臻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排污許可證》(證書編號:9150022269925533XP001V)及副本部分復印件1份;
5.2025年10月27日我局對重慶業臻建材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所拍攝的視聽資料1份;
6.2025年年11月5日重慶業臻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渝環執罰〔2024〕26號)復印件1份;
7.2025年11月12日我局對重慶業臻建材有限公司下達的《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綦環改〔2025〕41號)及送達回證1份;
8.2025年12月12日我局對重慶業臻建材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所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及有關《行政檢查審批表》(編號:即查2025024號)、《行政檢查通知書》(編號:即查2025024號)、《行政檢查情況記錄表》(編號:即查2025024號)各1份;
9.2025年11月5日重慶業臻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22269925533XP)復印件1份。
證據1、5、9證明違法主體是重慶業臻建材有限公司,且我局對重慶業臻建材有限公司的違法行為具有管轄權。
證據1-5證明重慶業臻建材有限公司未如實記錄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的違法事實真實存在。
證據6-8證明重慶業臻建材有限公司的裁量情節和整改情況。
重慶業臻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排污單位應當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的格式、內容和頻次,如實記錄主要生產設施、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以及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量。環境管理臺賬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有關規定。
我局于2026年1月28日向重慶業臻建材有限公司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綦環罰告〔2026〕5號),告知陳述申辯權。
重慶業臻建材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
我局認為:重慶業臻建材有限公司脫硫塔噴淋堿液池加藥記錄(PH值檢測登記表)中記錄的加藥時間與實際加藥時間不一致,其未如實記錄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的行為,已違反《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遵照《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渝環規〔2025〕6號),確定重慶業臻建材有限公司違法行為裁量因子如下:一、個性裁量因子:1.排污單位管理類別:重點管理(裁量等級3);2.廢氣類別:一般工業廢氣(裁量等級1);二、共性裁量因子:1.兩年內受到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次數:1次(裁量等級2);2.兩年內受處罰情況:罰款20萬元以上50萬以下(裁量等級3);3.配合調查情況:積極配合調查(裁量等級1);4.兩年內因生態環境問題被投訴、信訪或者舉報情況:無(裁量等級1);5.造成突發環境事件嚴重程度:未造成(裁量等級1);三、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況:整改措施正在落實中(裁量等級0);2.主觀過錯程度:故意(裁量等級1),經代入裁量公式計算,我局決定對重慶業臻建材有限公司本次環境違法行為處罰款10063元。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每次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二) 未如實記錄主要生產設施及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或者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量;……”的有關規定,我局決定對重慶業臻建材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罰款10063元(大寫:壹萬零陸拾叁元整)。
罰款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領取繳款通知書,并將罰款繳入區財政專項賬戶。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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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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