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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結果
- [ 索引號 ]
- 11500222MB1959811F/2026-00063
- [ 發文字號 ]
- 綦環罰〔2026〕8號
- [ 主題分類 ]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 體裁分類 ]
- 行政執法
- [ 發布機構 ]
- 綦江區生態環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6-02-09
- [ 發布日期 ]
- 2026-02-10
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重慶友暢物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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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名稱:重慶友暢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榮歡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107MA5YMREQ2L
地址:重慶市九龍坡區石坪橋橫街49號2-1-1號
?一、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意見、采納情況及裁量理由
我局于2025年11月18日對重慶真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混凝土攪拌生產區停放的混凝土罐車現場檢查,發現重慶友暢物流有限公司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重慶友暢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車牌號為渝DZ2999的混凝土罐車通過加裝螺母墊高排氣后處理裝置溫度傳感器的方式,使車載排放診斷系統(OBD)無法準確獲取排氣溫度數據,上述行為構成破壞機動車車載排放診斷系統的環境違法行為。
1.2025年11月18日我局對重慶友暢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車輛現場檢查時所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附重慶真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生產經理向*鑫身份證、任職文件復印件和重慶友暢物流有限公司駕駛員趙*身份證、《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及有關《行政檢查審批表》(編號:綦環檢(審)〔2025〕114號)、《行政檢查通知書》(編號:綦環檢(通)〔2025〕114號)、《行政檢查情況記錄表》(編號:綦環檢〔2025〕114號)各1份;
2.2025年11月26日我局對重慶友暢物流有限公司車隊隊長張*所做的《調查詢問筆錄》(附張*身份證復印件、任職證明、授權委托書及法定代表人蔡榮歡身份證復印件)1份;
3.2025年11月26日重慶友暢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與重慶真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簽訂的《運輸合同》復印件1份;
4.2025年11月18日重慶友暢物流有限公司駕駛員趙*提供的《機動車行駛證》(號牌號碼:渝DZ2999)復印件1份 ;
5.2025年11月18日我局對重慶友暢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車輛現場檢查時所拍攝的視聽資料及圖片資料各1份;
6.2025年12月8日我局對重慶友暢物流有限公司下達的《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綦環改〔2025〕48號)及送達回證1份;
7.2025年12月12日我局對重慶友暢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車輛現場檢查時所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
8.2025年11月26日重慶友暢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107MA5YMREQ2L )復印件1份。
證據1、4、5、8證明違法主體是重慶友暢物流有限公司,且我局對重慶友暢物流有限公司的違法行為具有管轄權。
證據1-5證明重慶友暢物流有限公司破壞機動車車載排放診斷系統的違法事實真實存在。
證據6-7證明重慶友暢物流有限公司的裁量情節和整改情況。
我局于2026年1月30日向重慶友暢物流有限公司郵寄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綦環罰告〔2026〕7號),告知陳述申辯權。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三款“……違反本法規定,以臨時更換機動車污染控制裝置等弄虛作假的方式通過機動車排放檢驗或者破壞機動車車載排放診斷系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機動車所有人處五千元的罰款;對機動車維修單位處每輛機動車五千元的罰款。”的有關規定,我局決定對重慶友暢物流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罰款5000元(大寫:伍仟元整)。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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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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