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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結果
- [ 索引號 ]
- 11500222MB1959811F/2026-00076
- [ 發文字號 ]
- 綦環罰〔2026〕9號
- [ 主題分類 ]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 體裁分類 ]
- 行政執法
- [ 發布機構 ]
- 綦江區生態環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6-02-13
- [ 發布日期 ]
- 2026-02-13
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重慶吾之德建筑勞務有限公司)(霍小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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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名稱:重慶吾之德建筑勞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星宇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107MAD2HP468P
地址:重慶市九龍坡區渝州路街道石橋鋪渝州路18號第三層(自編號:2087)?????
當事人姓名:霍小松???????????????????? ?? ?????????????????????
身份證號碼:50022************7????????????? ??? ?
地址:重慶市綦江區*************????
一、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意見、采納情況及裁量理由
我局于2025年11月5日對重慶華強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原址場地調查評估與修復治理工程項目進行了現場檢查并進行了后續調查,發現重慶吾之德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實施以下環境違法行為:重慶吾之德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作為重慶華強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原址場地調查評估與修復治理工程項目土石方工程施工單位,在該項目工程施工過程中使用挖機進行開挖施工作業時,未對開挖等施工作業面(點)進行封閉施工,也未采取灑水、噴淋等控塵降塵措施,上述行為構成施工單位未落實相關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環境違法行為。經查,霍小松為重慶吾之德建筑勞務有限公司重慶華強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原址場地調查評估與修復治理工程項目土石方工程現場負責人和揚塵污染防治的責任人,為該公司本次環境違法行為的主要責任人。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為證:
1.2025年11月5日我局對重慶華強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原址場地調查評估與修復治理工程項目現場檢查時所做的《現場檢查(勘驗)筆錄》(附現場施工員劉*身份證明)及有關《行政檢查審批表》(編號:綦環檢(審)〔2025〕102號)、《行政檢查通知書》(編號:綦環檢(通)〔2025〕102號)、《行政檢查情況記錄表》(編號:綦環檢〔2025〕102號)各1份;
2.2025年11月5日我局對重慶環投再生資源開發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王*所做的《調查詢問筆錄》(附王*身份證復印件及授權委托書)1份;
3.2025年12月30日我局對重慶吾之德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現場負責人霍小松所做的《調查詢問筆錄》(附霍小松身份證復印件及身份證明)1份;
4.2025年12月30日我局對重慶吾之德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施工負責人朱*衛所做的《調查詢問筆錄》(附朱*衛身份證復印件及授權委托書)1份;
5.2025年11月23日重慶環投再生資源開發有限公司提供的《重慶市綦江區V02-1/02(部分)、V05-1/01(部分)等13個地塊及周邊道路污染土壤修復方案(報批版)》(部分)、《重慶市綦江區V02-1/02(部分)、V05-1/01(部分)等13個地塊及周邊道路土壤污染修復方案備案通知書》(渝(綦)土方案〔2025〕1號)復印件各1份;
6.2025年11月23日重慶環投再生資源開發有限公司提供的《重慶華強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原址場地調查評估與修復治理工程承包合同》、《重慶市華強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原址場地調查評估與修復治理工程承包項目補充合同》和《重慶市華強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原址場地調查評估與修復治理工程承包項目補充合同2》復印件各1份;
7.2025年12月30日重慶吾之德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提供的《重慶華強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原址場地修復工程土石方工程承包合同》復印件1份;
8.2025年11月5日我局提取的無人機巡航發現問題線索微信交辦截圖頁面打印件1份;
9.2025年11月5日我局對重慶華強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原址場地調查評估與修復治理工程項目現場檢查時所拍攝的視聽資料及無人機巡航拍攝的視頻資料各1份;
10.2026年1月16日我局對重慶吾之德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下達的《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綦環改〔2026〕6號)及送達回證1份;
11.2026年1月20日我局對重慶華強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原址場地調查評估與修復治理工程項目現場檢查時所做的《現場檢查(勘驗)筆錄》1份;
12.2026年1月22日我局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提取的重慶吾之德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打印件1份;
13.2025年12月30日重慶吾之德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107MAD2HP468P)復印件1份。
證據1、3、7、9、13證明違法主體是重慶吾之德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責任人霍小松,且我局對重慶吾之德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責任人霍小松的違法行為具有管轄權。
證據1-9證明重慶吾之德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未落實相關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違法事實真實存在,霍小松為該公司本次環境違法行為的主要責任人。
證據10-12證明重慶吾之德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責任人霍小松的裁量情節和整改情況。
重慶吾之德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責任人霍小松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條第一款“在本市進行工程建設、建(構)筑物拆除、土地整治、綠化建設等施工活動,應當采取措施,防治揚塵污染。……”和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施工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防治揚塵污染:……(六)對開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業面(點)進行封閉施工或者采取灑水、噴淋等控塵降塵措施。……”的規定。
我局于2026年2月5日向重慶吾之德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負責人霍小松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綦環罰告〔2026〕8號),告知陳述申辯權和聽證申請權。
重慶吾之德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負責人霍小松在告知的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也未申請聽證。
我局認為:重慶吾之德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在重慶華強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原址場地調查評估與修復治理工程項目工程施工過程中使用挖機進行開挖施工作業時,未對開挖等施工作業面(點)進行封閉施工,也未采取灑水、噴淋等控塵降塵措施。霍小松作為重慶吾之德建筑勞務有限公司重慶華強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原址場地調查評估與修復治理工程項目土石方工程現場負責人和揚塵污染防治責任人,為該公司本次環境違法行為的主要責任人。重慶吾之德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負責人霍小松的行為,已違反《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條第一款和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的相關規定,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遵照《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渝環規〔2025〕6號)附件1《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因子及計算公式》,確定重慶吾之德建筑勞務有限公司違法行為裁量因子如下:一、個性裁量因子:無;二、共性裁量因子:1.兩年內受到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次數:未受過行政處罰的(裁量等級1);2.兩年內受處罰情況:罰款10萬元以下、警告或者通報批評等(裁量等級1);3.配合調查情況:積極配合調查(裁量等級1);4.兩年內因生態環境問題被投訴、信訪或者舉報情況:無(裁量等級1);5.造成突發環境事件嚴重程度:未造成(裁量等級1);三、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況:整改措施已落實(裁量等級-1);2.主觀過錯程度:故意(裁量等級1);同時,確定該公司主要責任人霍小松違法行為裁量因子如下:一、個性裁量因子:無;二、共性裁量因子:1.兩年內受到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次數:未受過行政處罰的(裁量等級1);2.兩年內受處罰情況:罰款10萬元以下、警告或者通報批評等(裁量等級1);3.配合調查情況:積極配合調查(裁量等級1);4.兩年內因生態環境問題被投訴、信訪或者舉報情況:無(裁量等級1);5.造成突發環境事件嚴重程度:未造成(裁量等級1);三、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況:整改措施已落實(裁量等級-1);2.主觀過錯程度:故意(裁量等級1);3.經濟承受力:個人(裁量等級-2),經代入裁量公式計算,我局決定對重慶吾之德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本次環境違法行為處罰款10000元,對該公司主要責任人霍小松處罰款5000元。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據《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未落實相關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主要責任人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和該條第三款“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現場監督檢查中,發現施工單位未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的有關規定,我局決定對重慶吾之德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責任人霍小松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對重慶吾之德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處罰款10000元(大寫:壹萬元整)。
2.對重慶吾之德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主要責任人霍小松處罰款5000元(大寫:伍仟元整)。
罰款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領取繳款通知書,并將罰款繳入區財政專項賬戶。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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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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