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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結果
- [ 索引號 ]
- 11500222MB1959811F/2026-00105
- [ 發文字號 ]
- 綦環罰〔2026〕14號
- [ 主題分類 ]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 體裁分類 ]
- 行政執法
- [ 發布機構 ]
- 綦江區生態環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6-03-12
- [ 發布日期 ]
- 2026-03-20
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重慶鵬翔鋁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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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名稱:重慶鵬翔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朋明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222MA60HK8819
地址:重慶市綦江區古南街道北渡場144號
一、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意見、采納情況及裁量理由
我局于 2025年12月2日對重慶鵬翔鋁業有限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重慶鵬翔鋁業有限公司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重慶鵬翔鋁業有限公司在綦江區2025年第三次重污染天氣黃色預警(Ⅲ級應急響應)期間鋁棒鑄造工序在生產,未按照要求落實該公司黃色及以上預警“關停鋁棒生產線”的應急減排措施,構成不按規定落實應急減排措施的環境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為證:
1.2025年12月2日我局對重慶鵬翔鋁業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所做的《現場檢查(勘驗)筆錄》(附該公司工作人員杜*琴身份證復印件、任職證明)及有關《行政檢查審批表》(編號:綦環審〔2025〕134號)、《行政檢查通知書》(編號:綦環檢(通)〔2025〕134號)、《行政檢查情況記錄表》(編號:綦環檢〔2025〕134號)各1份;
2.2025年12月9日我局對重慶鵬翔鋁業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杜*城所做的《調查詢問筆錄》(附杜*城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1份;
3.2025年12月30日我局對重慶鵬翔鋁業有限公司安全環保部部長李*強所做的《調查詢問筆錄》(附李*強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1份;
4.2025年12月10日我局提取的重慶市綦江區空氣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關于啟動重慶市綦江區2025年第三次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的通知》、《關于解除重慶市綦江區2025年第三次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的通知》復印件和微信公眾號“綦江生態環境”發布《綦江區啟動2025年第三次重污染天氣黃色預警》頁面截圖、微信綦江區工業廢氣管控群聊天記錄截圖、重慶鵬翔鋁業有限公司在《綦江區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減排措施名單(1130)》在線表格填報內容截圖打印件各1份;
5.2025年12月9日、12月10日、12月30日重慶鵬翔鋁業有限公司提供的《重慶鵬翔鋁業有限公司2024年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一廠一策”實施方案》(部分)、《排污許可證(副本)》(證書編號:91500222MA60HK8819001P)(部分)、《重慶鵬翔鋁業熔鑄生產過程跟蹤卡(2025年11月30日至12月1日)》、《鵬翔鋁業熔爐環保設施運行記錄表(2025年11月25日至12月8日)》、《重慶旗能電鋁有限公司電解鋁液買賣合同》、《重慶鵬翔鋁業有限公司鋁液月訂貨通知書(2025年12月)》、《電子銀行承兌匯票》復印件和重慶鵬翔鋁業有限公司“2024年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一廠一策’實施方案”提交備案審核頁面截圖、重慶鵬翔鋁業有限公司工作人員與吊裝公司工作人員微信聊天記錄截圖打印件各1份;
6.2025年12月2日我局對重慶鵬翔鋁業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所拍攝的視聽資料及提取的該公司熔鑄車間區域視頻監控資料各1份;
7.2025年12月16日我局對重慶鵬翔鋁業有限公司下達的《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綦環改〔2025〕50號)及送達回證1份;
8.2025年12月16日我局對重慶鵬翔鋁業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所做的《現場檢查(勘驗)筆錄》1份;
9.2025年12月20日我局提取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綦環執罰〔2024〕28號)復印件1份;
10.2026年2月10日我局提取的《生態環境損害簡易鑒定評估委托協議》、《重慶鵬翔鋁業有限公司未落實重污染天氣黃色預警減排措施造成大氣生態環境損害專家評估意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票據號碼:0103025353)復印件各1份;
11.2025年12月9日重慶鵬翔鋁業有限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222MA60HK8819)復印件1份。
證據1、6、11證明違法主體是重慶鵬翔鋁業有限公司,且我局對重慶鵬翔鋁業有限公司的違法行為具有管轄權。
證據1-6證明重慶鵬翔鋁業有限公司不按規定落實應急減排措施的違法事實真實存在。
證據7-10證明重慶鵬翔鋁業有限公司的裁量情節和整改情況。
重慶鵬翔鋁業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五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據重污染天氣的預警等級,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根據應急需要可以采取減少燃煤使用、責令有關企業停產或者限產、停止工地土石方作業和建筑施工、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停止露天燒烤、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增加人工降雨等應急措施,告知公眾采取健康防護措施。有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落實應急措施。”的有關規定。
我局于2026年3月4日向重慶鵬翔鋁業有限公司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綦環罰告〔2026〕14號),告知陳述申辯權和聽證申請權。
重慶鵬翔鋁業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也未申請聽證。
我局認為:重慶鵬翔鋁業有限公司在綦江區2025年第三次重污染天氣黃色預警(Ⅲ級應急響應)期間鋁棒鑄造工序在生產,未按照要求落實該公司黃色及以上預警“關停鋁棒生產線”的應急減排措施,已違反《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五條的相關規定,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遵照《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渝環規〔2025〕6號)及附件1《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因子及計算公式》,確定重慶鵬翔鋁業有限公司違法行為裁量因子如下:一、個性裁量因子:1.排污單位管理類別:重點管理(裁量等級4);2.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全部正常運行(裁量等級1);二、共性裁量因子:1.兩年內受到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次數:1次(裁量等級2);2.兩年內受處罰情況:罰款20萬元以上不足50萬元(裁量等級3);3.配合調查情況:積極配合調查(裁量等級1);4.兩年內因生態環境問題被投訴、信訪或者舉報情況:無(裁量等級1);5.造成突發環境事件嚴重程度:未造成(裁量等級1);三、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況:整改措施已落實(裁量等級-2);2.主觀過錯程度:故意(裁量等級1),因該公司積極履行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賠償責任,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符合《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渝環規〔2025〕6號)第十條第一項、第八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八)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義務人積極履行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賠償責任的;……”和第十四條第一項“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當事人具有多種裁量情節的,按照下列規則實施處罰:(一)具有2個或者2個以上從輕情節且不具有從重情節的,一般按照最低處罰幅度實施行政處罰;……”的有關規定,我局決定對重慶鵬翔鋁業有限公司本次環境違法行為按最低處罰幅度處罰款50000元。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據《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不按規定落實應急減排措施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土石方作業、建筑施工單位拒不執行的,由對其揚塵污染防治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的有關規定,我局決定對重慶鵬翔鋁業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罰款50000元(大寫:伍萬元整)。
罰款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領取繳款通知書,并將罰款繳入區財政專項賬戶。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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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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