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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結果
- [ 索引號 ]
- 11500222MB1959811F/2026-00119
- [ 發文字號 ]
- 綦環罰〔2026〕16號
- [ 主題分類 ]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 體裁分類 ]
- 行政執法
- [ 發布機構 ]
- 綦江區生態環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6-03-26
- [ 發布日期 ]
- 2026-04-01
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四川交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梅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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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名稱:四川交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偉?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1402MA67UMWJ7H
地址:四川省眉山市東坡區景秀街25號-27號單元1層?????
當事人姓名:梅雪???????????????????? ?? ?????????????????????
身份證號碼:5002************59???????????? ??? ?
地址:重慶市綦江區文龍街道文龍村***???? ??
一、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意見、采納情況及裁量理由
我局于2025年11月12日對綦江食品園區連接道建設項目進行了現場檢查并進行了后續調查,發現四川交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四川交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在綦江食品園區連接道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使用炮機進行施工作業時,未對施工作業面(點)進行封閉施工,也未采取灑水、噴淋等控塵降塵措施,上述行為構成施工單位未落實相關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環境違法行為。經查,梅雪為四川交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該項目施工工程現場負責人,為該公司本次環境違法行為的主要責任人。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為證:
1.2025年11月12日我局對四川交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現場現場檢查時所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及有關《行政檢查通知書》(編號:即查〔2025〕041號)、《行政檢查情況記錄表》(編號:即查〔2025〕041號)各1份;
2.2025年11月12日、2026年1月4日和2026年1月20日我局分別對中交四航局食品園區連接道建設項目總承包(EPC)工程項目經理部工程部部長易*萍所做的《調查詢問筆錄》各1份(附易*萍身份證及任職文件復印件);
3.2026年1月16日我局對中交四航局食品園區連接道建設項目總承包(EPC)工程項目經理部合約部工作人員付*斌所做的《調查詢問筆錄》1份(附付*斌身份證及工作證明復印件);
4.2025年12月9日、2026年2月9日我局對四川交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現場負責人梅雪所做的《調查詢問筆錄》各1份(附梅雪身份證復印件、工作證明及特別授權委托書);
5.2025年11月12日、2026年1月4日和2026年1月16日中交四航局食品園區連接道建設項目總承包(EPC)工程項目經理部提供的《食品園區連接道建設項目總承包(EPC)合同文件》、中交第四航務工程局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和《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關于成立中交四航局食品園區連接道建設項目總承包(EPC)工程項目經理部的函》(四航局工程發〔2022〕1527號)、《綦江食品園區連接道建設項目K0+980- K3+804邊坡排水及防護勞務分包工程合同》、《綦江食品園區連接道建設項目K0+000- K3+804路基工程分包合同》復印件及《情況說明》各1份;
6.2025年12月9日四川交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施工現場照片、微信聊天記錄截圖打印件各1份;
7.2026年3月4日四川交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證明》1份;
8.2025年11月12日我局對四川交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現場現場檢查時所拍攝的視聽資料1份;
9.2026年1月20日我局對四川交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下達的《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綦環改〔2026〕5號)及送達回證1份;
10.2026年1月30日我局對四川交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現場現場檢查時所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
11.2025年12月9日四川交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1402MA67UMWJ7H )復印件1份。
證據1、5、8、11證明違法主體是四川交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且我局對四川交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違法行為具有管轄權。
證據1-8證明四川交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未落實相關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違法事實真實存在。
證據9、10證明四川交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責任人梅雪的裁量情節和整改情況。
證據4、7證明梅雪為四川交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本次環境違法行為的主要責任人。
四川交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施工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防治揚塵污染:……(六)對開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業面(點)進行封閉施工或者采取灑水、噴淋等控塵降塵措施。……”的規定。
我局于2026年3月18日向四川交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責任人梅雪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綦環罰告〔2026〕17號),告知陳述申辯權和聽證申請權。
四川交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責任人梅雪在告知的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也未申請聽證。
我局認為:四川交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在綦江食品園區連接道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使用炮機進行施工作業時,未對施工作業面(點)進行封閉施工,也未采取灑水、噴淋等控塵降塵措施。其行為已違反《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的相關規定,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梅雪作為四川交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該項目施工工程現場負責人,為該公司本次環境違法行為的主要責任人,依法也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遵照《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渝環規〔2025〕6號)附件1《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因子及計算公式》,確定四川交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違法行為裁量因子如下:一、個性裁量因子:無;二、共性裁量因子:1.兩年內受到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次數:未受過行政處罰的(裁量等級1);2.兩年內受處罰情況:罰款10萬元以下、警告或者通報批評等(裁量等級1);3.配合調查情況:積極配合調查(裁量等級1);4.兩年內因生態環境問題被投訴、信訪或者舉報情況:無(裁量等級1);5.造成突發環境事件嚴重程度:未造成(裁量等級1);三、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況:整改措施已落實(裁量等級-2);2.主觀過錯程度:故意(裁量等級1);同時,確定該公司主要責任人梅雪違法行為裁量因子如下:一、個性裁量因子:無;二、共性裁量因子:1.兩年內受到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次數:未受過行政處罰的(裁量等級1);2.兩年內受處罰情況:罰款10萬元以下、警告或者通報批評等(裁量等級1);3.配合調查情況:積極配合調查(裁量等級1);4.兩年內因生態環境問題被投訴、信訪或者舉報情況:無(裁量等級1);5.造成突發環境事件嚴重程度:未造成(裁量等級1);三、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況:整改措施已落實(裁量等級-2);2.主觀過錯程度:故意(裁量等級1);3.經濟承受力:個人(裁量等級-2),經代入裁量公式計算,我局決定對四川交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本次環境違法行為處罰款10000元,對該公司本次環境違法行為主要責任人梅雪處罰款5000元。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據《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未落實相關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主要責任人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和該條第三款“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現場監督檢查中,發現施工單位未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的有關規定,我局決定對四川交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責任人梅雪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對四川交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處罰款10000元(大寫:壹萬元整)。
2.對四川交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責任人梅雪處罰款5000元(大寫: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開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并通過指定銀行或者電子支付系統將罰款繳入綦江區財政專項賬戶。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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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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