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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結果
- [ 索引號 ]
- 11500222MB1959811F/2026-00120
- [ 發文字號 ]
- 綦環罰〔2026〕17號
- [ 主題分類 ]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 體裁分類 ]
- 行政執法
- [ 發布機構 ]
- 綦江區生態環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6-04-01
- [ 發布日期 ]
- 2026-04-01
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重慶鴻晟辰機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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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名稱:重慶鴻晟辰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波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110MADUEJG32M
地址:重慶市綦江區金福大道37號
一、環境違法事實、證據和陳述申辯(聽證)意見、采納情況及裁量理由
我局于2025年11月25日對重慶鴻晟辰機械有限公司進行了調查,發現重慶鴻晟辰機械有限公司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重慶鴻晟辰機械有限公司在綦江區橋河工業園區建設的“年產30萬件摩托車油箱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未依法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新增1條清漆噴漆生產線及清漆烘干隧道。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為證:
1.2025年11月25日我局對重慶鴻晟辰機械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所做的《現場檢查(勘驗)筆錄》及有關《行政檢查通知書》(編號:綦環檢(通)〔2025〕124號)、《行政檢查情況記錄表》(編號:綦環檢〔2025〕124號)各1份;
2.2025年12月10日我局對重慶鴻晟辰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波所做的《調查詢問筆錄》(附袁波身份證復印件)1份;
3.2026年1月28日重慶鴻晟辰機械有限公司提供的《重慶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批準書》(渝(綦)環準〔2024〕067號)、《重慶鴻晟辰機械有限公司年產30萬件摩托車油箱項目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部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回執》(登記編號:91500110MADUEJG32M001W)、《購銷合同》(合同編號:MZL20250701A)、《重慶鴻晟辰機械有限公司年產30萬件摩托車油箱項目(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部分)復印件(附重慶鴻晟辰機械有限公司工作人員程*芳身份證復印件及授權委托書)各1份;
4.2025年12月18日我局提取的與重慶瀚正工程管理咨詢有限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1份;
5.2026年1月20日重慶瀚正工程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出具的《重慶鴻晟辰機械有限公司建設運營成本調查報告》(渝瀚咨QJ字〔2026〕003號)及送達回證1份;
6.2025年11月25日我局對重慶鴻晟辰機械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所拍攝的視聽資料1份;
7.2026年1月30日我局對重慶鴻晟辰機械有限公司下達的《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綦環改〔2026〕7號)及送達回證1份;
8.2026年2月3日我局對重慶鴻晟辰機械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所做的《現場檢查(勘驗)筆錄》1份;
9.2026年1月28日重慶鴻晟辰機械有限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110MADUEJG32M)復印件1份。
證據1、6、9證明違法主體是重慶鴻晟辰機械有限公司,且我局對重慶鴻晟辰機械有限公司的違法行為具有管轄權。
證據1-6證明重慶鴻晟辰機械有限公司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規模發生重大變動,未依法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的違法事實真實存在。
證據7、8證明重慶鴻晟辰機械有限公司的裁量情節和整改情況。
重慶鴻晟辰機械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有關規定。
我局于2026年3月23日向重慶鴻晟辰機械有限公司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綦環罰告〔2026〕16號),告知陳述申辯權。
重慶鴻晟辰機械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
我局認為:重慶鴻晟辰機械有限公司建設的“年產30萬件摩托車油箱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未依法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新增1條清漆噴漆生產線及清漆烘干隧道,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遵照《重慶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渝環規〔2025〕6號)及附件1《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因子及計算公式》,確定重慶鴻晟辰機械有限公司違法行為裁量因子如下:一、個性裁量因子:1.項目建設進程:建設階段或者設備安裝階段(裁量等級1);2.項目環評類型:報告表(裁量等級1);3.建設項目地點: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外(裁量等級1);二、共性裁量因子:1.兩年內受到生態環境行政處罰次數:未受過行政處罰的(裁量等級1);2.兩年內受處罰情況:罰款10萬元以下、警告或者通報批評等(裁量等級1);3.配合調查情況:積極配合調查(裁量等級1);4.兩年內因生態環境問題被投訴、信訪或者舉報情況:無(裁量等級1);5.造成突發環境事件嚴重程度:未造成(裁量等級1);三、修正裁量因子:1.改正情況:整改措施正在落實中(裁量等級0);2.主觀過錯程度:故意(裁量等級1),經代入裁量公式計算,我局決定對重慶鴻晟辰機械有限公司本次環境違法行為處罰款12956元。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的有關規定,我局決定對重慶鴻晟辰機械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12956元(大寫:壹萬貳仟玖佰伍拾陸元整)。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開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并通過指定銀行或者電子支付系統將罰款繳入綦江區財政專項賬戶。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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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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