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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決定
- [ 索引號 ]
- 11500222MB1959811F/2026-00037
- [ 發文字號 ]
- 綦環改〔2026〕 3號
- [ 主題分類 ]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 體裁分類 ]
- 行政執法
- [ 發布機構 ]
- 綦江區生態環境局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6-01-20
- [ 發布日期 ]
- 2026-01-26
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局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遵義高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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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責令改正單位:? 遵義高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郭恩昭????????????????????????????????????????????????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1500222MA5UQ7RR7W???????????????????????????????????????????????????????????
地址:??????? 重慶市綦江區文龍街道石佛崗社區龍角路34號????????????????????????????????????????
我局于2025年11月12日對你單位負責的綦江共同片區保障性住房工程(一期)建設項目工地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你單位在綦江共同片區保障性住房工程(一期)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未對開挖等施工作業面(點)采取灑水、噴淋等控塵降塵措施。
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為證:
1.2025年11月12日我局對你單位現場檢查時所做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
2.2025年11月12日我局對中冶建工集團李*所作的調查詢問筆錄(附李*身份證明、特別授權委托書及身份證復印件)1份;
3.2025年11月12日我局對你單位現場負責人譚*所作的調查詢問筆錄(附譚*身份證明、特別授權委托書及身份證復印件)1份;
4.2025年11月12日由你單位現場負責人譚*提供的《綦江保障性住房土石方工程專業分包合同》復印件1份;
5.2025年11月12日由中冶建工集團有限公司李*提供的《綦江區共同片區保障性住房工程(一期)及綦江區文龍街道共同片區城中村改造配套安置房項目施工總承包合同》、《綦江保障房及安置房項目揚塵控制方案承包》;
6.2025年11月12日對你單位現場檢查時所拍攝的視聽資料1份;
7.2025年12月12你單位提供的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1500222MA5UQ7RR7W )復印件1份。
證據1、6、7證明違法主體是你單位,且我局對你單位的違法行為具有管轄權。
證據1-7證明你單位在綦江共同片區保障性住房工程(一期)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未對開挖等施工作業面(點)采取灑水、噴淋等控塵降塵措施的違法事實真實存在。
上述行為違反了《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施工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防治揚塵污染:……(六)對開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業面(點)進行封閉施工或者采取灑水、噴淋等控塵降塵措施。……”之規定。
依據《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未落實相關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主要責任人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現場監督檢查中,發現施工單位未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的規定,現責令你單位: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依法有效落實控塵降塵措施。
我局將對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監督,并在30日內對你單位改正違法行為的情況進行復查。
如你單位拒不改正違法排污行為,我隊將按照《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法責令停工整治,并可依據《重慶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違反本條例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四)建設施工或者貯存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的規定,對你單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你單位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你單位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決定,我局將申請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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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綦江區生態環境局
??????????????????????????????????? 2026年1月20日
注:本文書一式二份,一份送當事人,一份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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