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綦)應急罰〔2024〕工貿161號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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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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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處罰單位:重慶蒲丹科技開發有限公司???????????????????????????????????????????????????????
地址:重慶市綦江區古南街道金福大道46號 ????? 郵政編碼:401420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J0N???? ?
法定代表人:秦*濤 ???????????????? ???? ?聯系電話:13*******18????????? ??
違法事實及證據:2024年11月25日,綦江高新區管委會執法人員對重慶蒲丹科技開發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作業現場可燃性粉塵積塵未及時清理,積塵嚴重。綦江高新區管委會根據相關規定將該公司違法行為線索移送我局。??
以上事實主要證據如下:證據一:重慶蒲丹科技開發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1份,證明該生產經營單位具有合法經營資質,其證照在有效期內;證據二:重慶蒲丹科技開發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秦*濤、安全員張*松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任職文件1份,證明當事人身份信息;證據三:《現場檢查記錄》(綦)應急現記〔2024〕高新區6號)1份、《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綦)應急責改〔2024〕高新區6號)1份,現場可燃性粉塵積塵嚴重的圖片證據1份,證明重慶蒲丹科技開發有限公司作業現場可燃性粉塵積塵未及時清理,積塵嚴重的違法事實;證據四:《綦江區高新區管委會案件(線索)移送書》((綦)應急移〔2024〕高新區1-2號),證明重慶蒲丹科技開發有限公司作業現場可燃性粉塵積塵未及時清理,積塵嚴重的違法事實;證據五:重慶蒲丹科技開發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秦*濤、安全員張*松調查詢問筆錄各1份,證明重慶蒲丹科技開發有限公司作業現場可燃性粉塵積塵未及時清理,積塵嚴重的違法事實。通過調查取證,該企業符合《重慶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渝應急發〔2023〕43號)第二部分裁量細則第五節工貿冶金板塊第8項一檔規定的行政處罰情形。???????????????????????????????????????????????????????????
以上行為違反了《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粉塵涉爆企業應當按照《粉塵防爆安全規程》等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制定并嚴格落實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粉塵清理制度,明確清理范圍、清理周期、清理方式和責任人員,并在相關粉塵爆炸危險場所醒目位置張貼。相關責任人員應當定期清理粉塵并如實記錄,確保可能積塵的粉塵作業區域和設備設施全面及時規范清理。粉塵作業區域應當保證每班清理。”的規定,依據《工貿企業粉塵防爆安全規定》第二十九條:“粉塵涉爆企業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定,同時構成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由負責粉塵涉爆企業安全監管的部門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和《重慶市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渝應急發〔2023〕43號)第二部分裁量細則第五節工貿冶金板塊第8項一檔“有一般事故隱患,且未采取措施消除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處5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決定給予重慶蒲丹科技開發有限公司作出責令限期改正,處罰款人民幣陸仟元整(¥6000.00)的行政處罰。
處以罰款的,罰款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至郵儲銀行重慶綦江區支行(收款人:重慶市綦江區財政局),賬號10***************4 ,到期不繳本機關有權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果你單位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依法在60日內向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依法向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本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照有關規定強制執行。
??????????????????????????? 重慶市綦江區應急管理局
202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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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由應急管理部門備案,一份交被處罰人(單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