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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公文
- [ 索引號 ]
- 115002227659185936/2025-00018
- [ 發文字號 ]
- 三江街發〔2025〕47號
- [ 主題分類 ]
- 其他
- [ 體裁分類 ]
- 公文
- [ 發布機構 ]
- 綦江區三江街道
- [ 有效性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2025-10-28
- [ 發布日期 ]
- 2025-11-20
重慶市綦江區三江街道辦事處 關于印發《三江街道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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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維護市場公平秩序,防止出臺排除、限制市場經濟領域相關的政策措施,現經街道辦事處研究同意,將《三江街道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制度》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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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政府三江街道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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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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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街道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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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機制,規范有效開展審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實施辦法》等文件精神和有關要求,保護和促進市場主體公平競爭,防止出臺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目標
確保街道各辦公室起草的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以及具體政策措施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平競爭要求,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使用資源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激發市場創新發展活力,促進營商環境最優和高質量發展目標建設。
二、組織保障
為保障《三江街道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制度》有效落實落地,決定成立公平競爭審查工作領導小組,由馮洋同志任組長,司法所所長鄧希杰、市場監督管理所所長劉長友、經濟發展辦公室負責人袁寧、城鎮建設服務中心主任文科、產業發展服務中心主任何世雄任組員,負責本單位公平競爭審查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綜合指揮室,由胡艷同志擔任辦公室主任,負責公平競爭審查日常工作。
三、審查范圍
審查范圍應當嚴格按照《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執行。街道各辦公室起草制定的有關市場準入和退出、產業發展、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議”等形式的具體政策措施,均應納入公平競爭審查范圍。未經公平競爭審查的,不得提交審議或發布。對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政策措施進行及時清理。
下列四類文件不列入公平競爭審查范圍:
(一)內部管理性文件,包括人事、機構、編制、財務、外事、保衛、保密、內部工作制度、程序性規則等;
(二)一般事務性文件,包括工作報告、工作總結、職責分工、會議通知、情況通報等;
(三)過程性文件,包括不涉及出臺具體政策措施的請示、征求意見函等;
(四)常規性具體行政行為,包括行政處罰、行政許可、項目核準、批復、備案等。
四、審查標準
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政策措施;嚴格對照《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國務院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意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的要求進行審查,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制定減損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政策措施。
五、審查職責
按照“誰起草、誰審查、誰負責”的原則做到“應審盡審、審必留痕”,政策措施的承辦辦公室及起草人是公平競爭審查的責任機構和責任人,市場監督管理所和司法所應當在職責范圍內提供幫助和配合。起草辦公室應嚴格按照《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實施辦法》等規定明確的審查標準和審查要求進行自我審查。多個辦公室聯合起草的,由牽頭辦公室負責,其他辦公室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參與聯合審查。與其他單位聯合發文的政策措施,屬本單位牽頭制定實施的,由本單位承辦辦公室負責公平競爭審查;屬其他單位牽頭制定實施的,由牽頭單位負責公平競爭審查,本單位承辦辦公室協助配合。未履行公平競爭審查程序的政策措施,一律不得正式行文。
六、審查程序
在政策制定時應遵循公平競爭審查基本流程,首先識別相關政策是否屬于審查對象、判斷是否違反審查標準、分析是否適用例外規定。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時,應當征求利害關系人意見或者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在《三江街道公平競爭審查表》中說明征求意見及意見采納情況。在其他環節已征求過利害關系人意見或者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可以不再專門就公平競爭審查征求意見。屬于審查范圍的政策措施草案,由起草辦公室填寫《三江街道公平競爭審查表》,開展意見征詢得出審查結論后,由司法所開展公平競爭法制審查,經起草辦公室分管領導復核通過,簽署審查意見,報街道主要領導同意后,可正式行文;若審查或復核未通過,則應由起草辦公室修改完善后再審查、復核,直到通過后方可正式行文。
《三江街道公平競爭審查表》經流轉后由綜合指揮室隨政策措施文件一并歸檔;未形成書面審查結論出臺政策措施的,視為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七、例外規定
屬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競爭效果,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實施:
(一)維護國家經濟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的;
(二)為實現救災救助等社會保障目的的;
(三)為實現節約能源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維護公共衛生健康安全等社會公共利益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有例外情形的,起草辦公室應說明相關政策措施對實現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會嚴重排除和限制市場競爭,并明確實施期限。
八、審查結果
經審查,認為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政策措施可以發布實施;認為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政策措施,應當不予實施或者調整至符合相關要求后實施。
九、定期評估
領導小組應當對各職能辦公室出臺的政策措施進行定期評估,各職能辦公室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自查工作。
街道可以根據《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的規定,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協助對政策措施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和定期評估。
十、附則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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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平競爭審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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